在贸易政策上,应当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放开加工贸易经营权,对不具备加工能力的企业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确保加工与贸易有机结合。在财税政策上,实行担保条件下的保税政策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政策相结合的制度。在有条件实行封闭式监管的保税区域;对没有条件实行封闭加工的企业,实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制度。另外,作为境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方式,对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扩大出口具有重大的意义。
3.政府监管制度
世界各国家都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合理又适应发展需要的海关监管制度,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难题。下面对世界各国政府监管的经验与模式进行了总结,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1)封闭式监管模式
封闭式监管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答应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
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海关机构;
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
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监管,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同样属于封闭型监管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从封闭性监管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靠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靠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2)先征后退监管模式
先征后退监管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监管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监管。先征后退监管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轻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假如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3)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4)开放式监管模式
开放式监管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监管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监管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后,本文建议把出口加工区模式作为加工贸易制度变迁的合理选择,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的可借鉴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1)引导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出口加工区转型,成本低,见效快,符合国家规范加工贸易治理的初衷;
(2)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不同层次的出口加工区;
(3)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享受与沿海加工区同等或更好的优惠政策,以弥补政策上的不利和加工贸易企业增加的运输成本。
参考文献
1.(著作)作者:顾建清,《中国加工贸易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
2.(论文)作者:冯雷、张丽平,《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究》
3.(论文)作者:于群、李平,《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策略》
4.(网文)作者:黄征宇,《信息化护航中国海关“电子大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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