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票据的信用基础薄弱,阻碍票据业务的发展。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票据业务的发展。可以说,中国信用制度不健全和信用状况不佳是票据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而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即使是信用好的企业签发的票据也难以被接受。“劣质信用驱逐优质信用”动摇了市场的信用基础。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套、骗银行信用,迫使银行在承兑、贴现等业务活动中采取保守原则,极大地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二)票据市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1、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目前票据市场上,我国法定的票据种类中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可操作的交易工具,其数量和规模占主导地位,占比高达95%,而商业承兑汇票占比不足5%,进步缓慢②。票据业务的发展过多地依赖于银行信用,这样既不利于金融机构防范票据风险,也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交易工具的单一,极大地影响了票据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和产品创新的能力,况且各方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不统一,票据市场的范畴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间接地影响了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的建立。
2、商业承兑汇票的缺失。
目前,票据市场重“银”轻“商”现象普遍存在。在票据市场中存在积极推崇银行承兑汇票和消极弱视商业承兑汇票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商业信用基础薄弱,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市场认为银票风险小,流通性高。相反,商业信用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而受到极大的损害。银票与商票业务发展的过度不均衡,增加了银行业背负的信用压力,以及金融风险诱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3、票据市场尚无统一、完整、充分的交易平台,发展相对滞后。
健全的票据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从交易主体看应包括企业、商业银行、大型企业财务公司、票券公司、经纪人队伍、中央银行等,从市场结构看包括有票据的贴现、转贴现、抵押、回购、买卖、再贴现市场等。而我国的票据市场只有贴现和再贴现市场,市场交易主体也只是企业、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票据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市场的基础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业务信息系统,票据的签发、承兑以及流通、转让和查询、查复等,都是采取实物券形式和手工操作。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同业拆借市场相比,票据市场发行、交易的现代化程度很低。
(2)票据业务经营模式相对落后。票据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风险集中、资金周转快等特点。因此,票据业务特别适合进行专业经营,而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上涉及票源的承兑和贴现业务还是分散在商业银行的各级经营网点,从整体上看仍属于分散基础上的集中。
(3)票据业务处理手段滞后。目前,我国票据的一级市场已经形成,但缺乏有效的市场基础,功能也不完善,票据流通市场还局限在系统、局部和区域性之中。票据从签发、承兑、背书转让到贴现、转贴现,仍采用手工操作。这使得票据市场不能摆脱实物票据的制约,难以形成统一的登记保管和交易清算体系。同时也为个别商业银行故意压票、退票等提供了机会,不利于规范票据流通秩序。
(三)票据市场不规范操作行为增多。
最近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出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通常表现为: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并贴现,从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示“无力足额交存票款”,从而寻求与银行达成妥协,转为短期贷款,以此达到持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现在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时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时支持一笔手续费。还存在承兑日和贴现日间隔时间短、滚动签发承兑汇票进行长期融资、保证金科目的使用不规范等。
三、完善票据市场的具体措施
发展票据业务、完善票据市场的应以“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为基本,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方式、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相适应。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完善票据市场的法律法规。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 不断提出“信用市”、“信用省”、“金融安全区”等目标,以优化本地区的信用环境。上海、北京、山东等地先后建立了“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金融系统也投入巨资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于整治社会信用环境发挥了较为明显的作用。 但是,完善票据市场仅依靠这种道德约束和职业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通过法律手段来增强与维护信用制度稳定性。因此,完善票据市场必须要在法律基础上形成信用关系的全面契约化。票据市场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其交易中的基本规则,除了有明显的强制性以外,还有明显的国际性,可适用刑法条款进行制裁。但是,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本身存在理论误区,把早已过时的“真实票据原则”作为立法基础,阻碍了票据市场化进程;把融资票据排斥在商业票据之外,缩小了票据市场的发展空间。因此,要大力发展票据市场,就要从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 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引导票据市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票据法的完备性和执法的有效性,是决定票据市场能否正常运行的首要因素。全社会要广泛宣传信用意识,重构企业信用体系,推广使用商业票据,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构筑信誉良好的交易平台,使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从传统的信用观念中解放出来,使其充分认识到信用票据化对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双重保障下,票据市场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票据市场监管力度,引入规范的票据风险评价机构。
票据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之一,对其风险管理的要求尤为重要。票据市场有主体多元性、交易连续性、地域无限性和风险速发性的特点,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有分布全国的监管网络;二有跟踪监测的工具;三有足够的调控实力。因此,要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就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央行通过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完善汇票业务管理机制,整顿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改善市场环境,防止金融机构以降低利率等为条件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强内控,严把票据审查关、承兑关和贴现关,保证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防范融资风险。同时,应规范票据业务的操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企业办理承兑的条件,降低保证金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敞开银行承兑之门,增强企业运用票据进行结算的主动性。
另外,我国票据市场还应建立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严格信用评级制度,这不仅能为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决策、降低风险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能为办理票据贴现的金融机构提供判断参考。商业票据评级有利于形成市场准入机制,降低市场非系统性风险,保护票据投资者利益,推动票据市场的稳定发展。由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规模小、业务范围不统一、机构松散、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票据信用评级机构。商业票据评级的实施评级机构可以考虑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建,待时机成熟,重组为独立的市场中介机构,以增强其公正性。
(三)建立和培育专业化的票据交易中介机构。
针对票据业务本身具有专业性强和业务连续性强的特点,培育票据市场中介机构不仅可以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平台,还可以有效的促进票据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
首先,要继续组建票据专营机构——票据公司。票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先经营票据二级市场业务,在当前主要是票据的贴现、转贴现业务,将来待市场条件逐步成熟,可逐步扩展到一级市场业务,并广泛吸收国外专业性票据公司的经验,使其业务逐步多样化,有条件的可开展成为兼营货币市场各子市场业务的综合性机构。
组建票据专营机构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防范票据业务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贷款资产占比过高, 资产流动性较差的现状,从而为加强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增强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经营水平, 提高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四是有利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能力。
其次,要大力发展票据交易中心,主要为市场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通过建立票据信息系统,提供票据信息查询服务。参加票据信息系统的银行和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将签发或交易的票据的各项要素输入查询系统,使接受票据的企业、银行能利用这一系统查询票据的来源,跟踪票据的流通交易。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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