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票据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票据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票据市场对经济促进和金融深化的现实重大效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票据融资效用
票据融资是企业最原始的融资行为,企业在流通手段不足时,签发商业票据是企业自己创造信用流通工具。同时,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企业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可将手中的票据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得资金。所以,相对于资本市场资金融资和银行贷款而言,票据融资是企业最为便捷的方式。票据市场的投资功能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企业和居民都可以将其闲散资金投资于票据市场。
2、票据再贴现效用
票据市场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产生积极影响。作为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开展再贴现业务,对调节货币供应量起着“变速箱”的作用。当银行由于资金发生暂时困难而处于困境时,央行通过再贴现帮助这些金融机构渡过难关,起“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再贴现对市场利率产生“宣示效应”,起“指示灯”的作用。
3、信用评价揭示效用
诚实守信的企业,其票据在市场上就会被广泛接受;信用度低的企业,其票据在市场上就会被广泛排斥。通过票据市场上各企业票据的广泛接受或排斥程度,可以反映出各企业的诚实守信程度高低。同时,商业信用的票据化,有利于克服商业信用盲目、自发、不规范的缺陷,使商品的信用交易规范化。同时,商业汇票通过贴现转化为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我国票据市场的结构和特点
1、我国票据市场结构
(1)我国票据市场中主要产品是银行承兑汇票,所占比重在80%以上,单一的票据结构不利于防范票据风险,也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其次,票据融资比例逐年上升。2002年票据融资占各项贷款的比例是4.51%,2003年底为5.44%,到2004年3月该比例5.5%,7月达到5.98%。与申请贷款相比,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融资成本更低,融资期限的掌握更加灵活。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融资渠道单一且自身条件和信用基础也有一定差距,要靠商业银行贷款很难。而票据融资以其操作简单、灵活、便利、保证充分等优势,是适应中小企业群体的一个最佳融资方式。
(2)从市场主体上看,票据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小型金融机构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大。从平顶山市金融机构情况看,2004年1-8月,各金融机构票据融资累计额占金融机构占各项贷款累计额的比例分别为:工行2.78%,农行9.84%,中行11.19%,建行4.77%,城市信用社36.44%,农村信用社34.39%。
2、我国票据市场特点
票据市场结构决定了市场的特点。表现为:
(1)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高。随着票据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票据市场的活跃程度日益增加,参与主体数量迅速增加,中小型商业银行积极介入票据市场;票据二级市场流动性提高,票据周转次数增加,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
(2)票据融资功能被逐步发现,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出于资金的需要及成本上的考虑,企业也倾向票据融资,票据融资额逐步上升。
(3)票据流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目前中央银行的再贴现采用的是指标管理方法,造成一些地区分配到的再贴现规模较小,而相应的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量却较大,两者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状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这是中国学者第一次从宏观上全面而又客观地总结中国票据习惯的特点,代表了当时中国票据习惯研究的最高水平。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票据法,在说明书中全文采用了这七点意见(仅有个别文字的增减改易)。在国家立法机构起草的法律草案说明书中大段引用一位学者的论文。这还是民国立法史上罕有之事。
(三)我国票据市场结构形成的原因
近几年来,金融机构票据市场之所以快速发展,是因为在票据市场运行中存在着许多动因,主要表现在:
1、资金供求矛盾与严格的信贷管制为融资性票据提供了发展的舞台。
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资金需求也逐步加大,在国家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的前提下,企业为获取资金,不惜虚构交易违规开出汇票。同时,与繁琐的贷款手续相比,承兑汇票明显具有门槛低和成本低的优点,且办理手续相对简便。
2、利率的高低是票据贴现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
(1)票据贴现利率很低,大多接近再贴现利率,不少与再贴现利率持平,广大企业偏好使用票据贴现这一低成本的融资工具。
(2)再贴现利率较低,转贴现利率更低,运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这一低成本的金融工具稳定存款效果比较明显,有效地刺激了商业银行分支行大办票据贴现业务的冲动源。
3、商业银行的考核机制促进了票据业务发展。
(1)对于票据贴现来说,不仅企业喜欢,银行也非常热衷出票和贴现。因为企业在办理承兑时要事先存入保证金,出票银行因此可增加存款,而贴现银行既有无风险收入,还扩大了贷款规模降低了不良资产。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仅从完成存款任务的角度出发,就主动找关系企业贷款,让企业用这一贷款做承兑保证金,再给予签发两倍以上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再持银行承兑汇票到另外的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或质押贷款,最后把这些贴现资金或贷款再转入存款,银行存款就会因此虚增。
(2)按年底贴现贷款计提呆账准备金,引发短期行为。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票据在表外科目中反映,业务开展不占规模。在国有金融机构考核指标中,贴现业务在资产中反映,每年底要按贴现余额的1%计提呆账准备金,而这会减少国有商业银行利润总额,严重影响基层行经营业绩。为了保持利润总额的增长,国有金融机构便在每年末大规模压缩票据业务比重,亏本转出票据,造成资金损失。
4、对票据业务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由于对票据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精神理解不透、政策把握不准,片面地追求短期收益,个别行还把票据业务列为增加收益的主要业务来抓,忽视其风险性,认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硬通货”,没有风险。不少商业银行存在着重发展轻管理、重市场轻内控的短期行为和错误倾向,造成规章制度不落实、操作流程不规范、业务手续不完善。
5、票据业务管理方面的制度不严或执行困难,对票据的制约力下降。
(1)监管部门处理票据业务方面的违规问题,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2)有关部门对票据诈骗犯罪查处不严,打击力度不够。尽管《票据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银行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故意使用”的法律认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当困难。
6、取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上限,客观上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随意性。
银行签发承兑汇票总额,原来规定不得超过上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较好限制了承兑汇票的过度签发,取消本规定也是造成银行加大承兑汇票数量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性票据的政策性限制过多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修改作出的决定是:删去第七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票据法修改前的第七十五条是:“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从业人员所期望的那样做出重大调整,而仅仅是删除了无关痛痒的第七十五条,于是,一度风生水起的融资性票据也暂时告别舞台,等待着下一次的重生。
就在1995年召开的支付结算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还表示,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下一步央行将研究试行融资性票据。广大票据从业人员本以为曾经四次提交人大修改的《票据法》将在这次会议上做出重大调整,其核心条款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被删除,从而在法律上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然而,《票据法》如此简单的修改使融资性票据再次沉入深海。是什么使《票据法》的修改事与愿违呢?
2004年8月4日,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在业内引起对票据风险的再认识。在这两起涉及2.58亿元巨资的票据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均虚构产品交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被一带而过,融资性票据的风险被正面揭示。也许就是这份通报,成为阻碍融资性票据从各机构遮遮掩掩的地下活动到光明正大取得合法地位的关键。
企业作为商业票据市场的筹资主体,其信用状况制约着商业票据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制约了投资者的介入,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一些不法份子制假、造票、克隆票据,阻碍了票据市场发展;个别银行之间恶性竞争,造成利率市场的混乱,有相当数量贴现资金又用于缴纳保证金,签发出成倍于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被无节制地放大,极易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另外,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还存在着较多缺陷,信用评级公司参差不齐,经营不规范, 评价指标也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评级可信度很难令人信服。上述诸多因素,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票据业务的经营模式相对落后
票据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风险集中、资金周转快等特点,因此,票据精力特别适合进行专业经营。票据业务已较其他业务明显表现出了集中化的特点和趋势,但整体来看仍属于分散基础上的集中,即在涉及票源的承兑和贴现业务上,目前还是分散在商业银行的各级经营网点;从国外票据市场发展多年的经验上看,中介机构的存在便于市场交易和管理,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活跃市场、提高效率、保证价格的相对稳定。而我国票据市场上迄今没有专业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票据公司,现有交易主体主要局限于商业银行。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业务目前还是分散在商业银行的各级经营网点,其汇票的鉴别、查询、审查、放款和到期收款等操作也多由经营网点的营销、计划、风险控制和会计等多个部门分别办理。在交易方式上,目前票据市场主要采用实物交割,市场电子化交易程度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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