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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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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1年9月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介入了对部分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财务违规调查。针对部分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会计违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调查了一年多时间了。对于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新闻不绝于耳,人们已习以为常,而这次相关新闻已出现在美国的媒体上,可见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已愈演愈烈。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仍屡屡出现,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我国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还存在不足和缺陷。本文试图从外部监管及内部治理二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的成因,如法律条款不够明确、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治理结构不完善等。进而找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如中介机构委托模式的创新,改变目前由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的模式,由监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民事赔偿保证金或保险制度来解决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难的问题等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制度缺陷 治理对策

    从1984年7月25日中国第一家股份公司——天桥百货股份公司在北京成立,到天桥股票于1993年5月24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从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到2009年10月30日28只创业板新股同日上市,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二十多载,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已达3102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逐渐完善,信息披露已成为上市公司监管核心。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1、信息披露制度及规则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规则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2、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1)促进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

    证券市场上参与者众多,有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有专业投资者、业余投资者,大家的专业水平、年龄层次等都不尽相同,所能接触到的相关信息是完全不同的,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平、公开、公正,让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得到均等的信息资源。

    (2)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各种小道消息也是此起彼伏,中小投资者很难去辨别其中的真伪,只有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让上市公司遵守一定的规则去发布相关信息,从而为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3)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只有做到信息公开,使得所有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均等知晓,从而避免内部交易和操作市场的行为损害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4)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让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具体和明确,有法可依。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目前世界各国都将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最为完善和成熟,最初起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点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从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法律体系。第一层次为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由证监会颁布,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次为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等。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不同层次,涉及上市公司各个方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四个基本要求,即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同时体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权力义务的单向性特征,即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这些强制性的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当前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应毫不迟疑地依法披露有关信息,且公开资料交付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可以使投资者根据信息作出理性投资决策,同时还可以防止内部交易或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然而现实中对于一些负面信息,上市公司会选择尽可能地不披露,晚披露。如2011年5月7日,西飞国际发布了《关于终止与美国古德里奇公司(以下简称“古德里奇”合资合同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显示,始于2009年8月12日的合作早在2010年2月14日即告自然终止,而该信息的披露却在近15个月以后。

    (二)信息披露避实就虚

    随着投资者逐渐成熟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量越来越大,但是对于某些重要信息,尤其是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因投资者对其较为敏感,上市公司通常会对不利信息进行隐瞒或模糊化处理,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披露大量无足轻重的信息来掩盖一些重要的负面信息。如有的公司在其披露的信息中,对规定必须列出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件、被行政处罚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利于公司形象的事项遮遮掩掩,避口不谈,反而对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大费笔墨。

    如2006年9月19日,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迪康药业,要求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006万元,2006年10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迪康药业开出传票,要求迪康药业于2006年11月28日出庭。对上述重大诉讼,迪康药业未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往往以商业秘密为借口,对应该完整披露的信息没有详细的全部披露,而是简单扼要的一笔带过,来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管,如对于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往往含糊其辞,语焉不详,对交易价格以及关联交易量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往往避而不谈,有的只披露其中一小部分,而隐瞒了更重要的信息。

    如银河科技隐瞒2004年向关联方巨额划款事项,银河科技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北海银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与银河科技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99.83万元,该资金往来已于当年全部归还,没有披露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事项。调查发现,2004年银河科技还向其他关联方划款累计达5.44亿元,占其200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76%。银河科技既未以临时报告形式、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这些关联交易事项。

    (四)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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