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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阶段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还尚未成熟,所以在这个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总结归纳如下: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1.缺乏专门立法
健全、严密、完善的法律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十分重要,它不但可以有效地监管行业同时也可促进其健康发展。虽然融资租赁行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日本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针对融资租赁,但其健全、完善的民商法律及税收法律可以有效地调整融资租赁交易。对于融资租赁新兴国家来说,制定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则是普遍现象。比如韩国政府就在1973年底颁布实施了《租赁业促进法》,对本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有效地调整。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融资租赁进入我国后,至今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或管理条例,一直沿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其进行法律调整,不免有些泛泛和空洞,与实际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不相适宜。后来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其法律效力和调整范围都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的实际需要,甚至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规定。目前来看,在没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强、适应期长的融资租赁法的情况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落后的局面是不可能的,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度出相关法律来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
2.现有调整融资租赁法律的不足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立法,但是《合同法》、《税法》、《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也都适用于对融资租赁的调整,但是其中不免出现缺陷。
首先,在《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做出的定义就存在偏颇,对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未能穷尽,对承租人向供货人的索赔请求权没有明确表述,关于租赁物意外毁损风险责任的承担也显失公正。其次,在《企业会计准则》当中未能更多的体现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支持。再次,在《税法》方面,我国尚无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而现行的《税法》当中也没有体现出对融资租赁的特殊优惠和扶持。最后,在《保险法》方面,我国至今没有针对融资租赁的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并且允许租赁公司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比例较低,使得融资租赁机构存在很大风险。
(二)租赁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在进行市场实际交易时多数采取的是初级的直接式租赁方式或简单的转租式租赁方式,从下表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中直接式租赁方式的主导地位。
租赁方式
年份 直接式租赁 转租式租赁 杠杆式租赁 回租式租赁 其它方式租赁
2004 48% 30% 9% 8% 5%
2005 49% 33% 7% 5% 6%
2006 46% 28% 10% 11% 5%
2007 45% 26% 12% 14% 3%
2008 40% 25% 13% 15% 7%
2009 42% 26% 11% 13% 8%
尽管其他融资租赁方式所占市场份额都在逐年变化,但是直接式租赁方式和转租式租赁仍然占据我国市场总额的一半以上,导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形式太过单一。这两种方式的缺点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方面是资金来源方面,由于融资租赁机构资金完全来源于自行筹措,所以实力有限,可操作的融资租赁交易受到限制。一方面是风险问题,由于融资租赁机构都是单独与承租方进行交易,所以存在很大风险,没有良好的制约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适应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灵活多变的创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的优势就不明显。
在融资租赁行业相对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多样,租赁业已进入租赁新产品阶段或成熟阶段。杠杆式租赁、转借式租赁和回租式租赁都被灵活的运用到融资租赁交易中。这些灵活多变的租赁方式不但增强了融资租赁机构的交易能力,而且有效地分散了交易中的风险,提高了经营效率,实现了融资租赁机构资本的集约化运营。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多数采取的是直接方式租赁,经常还会出现融资租赁异化的现象。这种异化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融资租赁异化成贷款。当作为承租方的企业想要办理融资租赁时,融资租赁机构不是进行对于租赁设备的选型、出资购买、安装以及最终所有权估价等工作,而是直接将现金支付给企业。只要企业能够按时将利润反馈给融资租赁机构,至于企业是否购买设备或者利用资金做了什么,融资租赁机构一概不闻不问。另一中是忽略租赁物。融资租赁交易的进行应该建立在租赁物的基础上,应以固定设备作为出租、承租对象。但在现实中,许多机构经常不以指定设备作为出租对象,而是借融资租赁之名解决企业技改资金不足,使其失去租赁载体,不能实现对某一设备的所有,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相关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扶持的,在经济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如美国、日本和英国等等。但是,我国在这方面还欠缺很多,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税收方面的政策
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看,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其发展影响巨大,各国也都在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扶植融资租赁机构。美国和日本都采取了“投资抵免”的税收制度,以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1999年起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等通知,给予了投资税收抵免相关政策,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设备,是否享受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融资租赁的税法,更没有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2.外汇使用方面的政策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在与国外企业合作时,或者我国企业在与国外融资租赁机构交易时都会涉及到外汇的使用。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决定,使用的外汇金额一般都很巨大,这就涉及到了外汇额度的问题。当前,我国对外汇额度施行用汇指标的控制办法,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和企业常常受到外汇指标不足的困扰,从而无法进行正常交易。
3.信贷支持方面的政策
融资租赁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运转,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所以给予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便支持其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并没有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信贷政策,融资租赁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股东投入、老板投入和少量的银行贷款。而这些资金的来源都不能很好地满足融资租赁机构的需要,使得机构因资金问题不得不放弃一些优质的合资项目,直接影响了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快速发展。反观融资租赁行业发达国家,为了扶植融资租赁机构都制定了优厚的信贷政策。以近邻日本为例,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信贷融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施行租赁优惠制度和政策资金供给制。日本的国有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以低于基准水平的利率发放贷款,向租赁公司提供政策性财政融资,融资比例可达租赁物价款的40%至60%。使得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充足的资金储备和较低的资金成本。(注7)
(四)融资租赁机构资金少实力不足
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一般会选择价格比较昂贵的大型设备,由于租赁期限较长很长,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年限,所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这就要求租赁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我国融资租赁机构虽然较发展之初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就总体而言还是缺乏实力。按我国现行规定,设立金融租赁机构必须具有法定最低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亿元,而符合这样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全国不到10家,可见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可用资金太少,不仅很多大宗业务无法开展.而且抗风险能力差。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结构上也造就了资金不足。在国外一些大的有实力的租赁公司都是大型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兴办的,如:IBM公司和美国中央银行等。而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的性质是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渠道单一,所以无法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主要来源为吸收少量信托和委托存款,且以短期资金为主,因此在融资方面受到限制。这种资金的限制来自两方面:一个是融资租赁机构没有正常的自由资金来源,由于政策问题,无法取得长期的贷款来补充资金。另一个是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还不发达,难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这就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远达不到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规模,因此也就不能成为支持企业发展的有生力量。(注8)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中外股东的融资,两者都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严重制约其发展。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券,但目前为止,仍没有出台具体的可实施的办法。有些融资租赁机构向外国金融机构大量借款,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额度管理的较大限制,所以使得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
(五)融资租赁机构效益缺乏保障,欠租现象严重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效益缺乏保障主要表现在没有保险和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两个方面。
在保险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它机构都没有针对融资租赁机构开办信用保险业务,这就导致融资租赁机构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不能以赔付率租为手段引导资金投向。很多国有大型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都会选择地方政府来进行担保,以保证能够及时地获得设备的使用权。但是,我国新法规定国家机关是不可以进行担保活动的,这就导致融资租赁机构的利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同时,在新法颁布以前已经担保了的政府机关也不再作为担保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又使得融资租赁机构的风险大大增强。即使进行法律诉讼,也会由于司法机关执法困难和法律上的缺陷,担保无法实现,出租人应收取的租金被承租人大量地拖欠。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中,拖欠租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十分严重,承租人欠租数额一般占租金总额的30%,严重的达60—70%。(注9)国内承租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汇租金达3亿美元。例如:由中、日、德三国合资的中国环球租赁公司,被拖欠的租赁款项竟然高达数千万美元,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如此严重的拖欠租金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出租人就经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加之租赁物丢失、损坏、被变卖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扰着租赁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更使外方投资者开始对我国租赁业失去信心,也危及到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注10)就融资租赁行业本身而言,的确是具有相当高的风险性,尤其是在公司发展初期,由于操作技术、公司信用和国家政策等因素,会存在较大风险。这就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便行业能够健康顺利地发展,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所以造成了承租方普遍拖欠租金的情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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