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4.2004年,中国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按照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框架,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5.2007年7月3日,中国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流动性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第二章第二十条中又规定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6.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完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增进市场约束力,提高金融效率。提高银行业信息披露程度有助于投资人、存款人等相关利益者了解其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其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因此,对增强银行的市场约束、降低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
2.有利于促进改革重组,完善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是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信息披露可以促使商业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科学管理与决策,并完善内控制度,有效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改革同样意义深远。
3.有利于稳定银行体系,增强公众信心。信息披露对银行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在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储户、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很难有效区分银行经营状况,当有风险发生时,“好”银行就会受“坏”银行的拖累而遭受挤兑等风险,甚至可能在整个银行体系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完善信息披露有利于公众对银行经营情况作出甄别判断,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4.有利于强化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利,削弱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代理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使监管从事后性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损失的目的。
5.是新巴塞尔协议关于市场约束要求的明确规定。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机制的主要内容,市场约束作为第三支柱,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对市场约束做了定性的总体规定,主要是有关信息披露的原则性问题,包括基本指导原则、披露的恰当性、与会计披露的关系、披露的重要性和频率、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等;并提出了具体的、定量披露要求,包括披露的适用范围、有关资本的披露要求和有关风险暴露的披露要求三方面。
二、上市银行年报信息披露实践和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市银行年报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行为存在外部客观障碍。
一是外部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国内目前对上市银行拥有监管权的部门有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等,张中平、刘巍在《浅议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注1)中指出,多头监管固然可以增加监管效果,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政出多门,各行其是,既浪费了监管资源,又增加了上市银行负担。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