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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标准不一,既缺少信息共享,又缺少共同标准的建设规划,降低了监管效率,导致监管人员放松了对信息披露的约束。二是银行作为特殊行业,出于对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考虑,银行管理者和监管者对公开披露银行的经营信息特别是有关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方面的信息存在一定的顾虑,在这样的背景下,往往出现银行业过度屏蔽信息的情况,这使使得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之一的市场约束缺少了监督的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巴曙松等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做过一项国内外文献综述(注2),指出:与实践层面巴塞尔协议制定中银行业界要求保护银行竞争信息的强烈呼声相比,这方面的国内外理论研究明显不足。对于具有不同风险管理水平的银行体系、不同的披露对象而言,保密性、竞争性信息的含义都有差异,如何从成本与收益角度对银行竞争信息披露边界进行界定尚待加强。
2.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待提高。
纵观上市银行近几年来的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断得到提高,市场的“三公”原则得到了有效的维护。但是,上市银行的层次不一,既有国有商业银行,又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城市商业银行,由于信息披露的起点、要求各不相同,因而也造成了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不少上市银行尚未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不足,造成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不高。
二是部分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的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是内幕交易尚未完全杜绝,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待加强。从实践情况看,不管国际还是国内,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广受诟病的弊端,2010年6月1日的《广州日报》报道,华尔街投资银行频发“欺诈门”, 摩根斯坦利、花旗集团、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等都卷入内幕交易丑闻,国内的证监会也表态,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10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上市银行存在内幕交易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以及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执行不够到位,致使相关知情人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上市银行股票。
四是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不够坚实。九江学院商学院黄志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缺陷问题初探》(注3)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南授信业务内部控制、资金业务内部控制、存款业务内部控制、中间业务内部控制、会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计算机业务内部控制几部分组成。从控制的执行制度看,有系统的事前控制、同步控制、事后控制体系,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涵盖了银行业务的整个过程。看似完备的内控制度其实存在很多缺陷,包括:内部控制部门的独立性没有确立;与内控制度配套的风险责任制没有落实;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阻碍了稽核制度的改革;实时监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这些都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是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待增强,较多银行还没有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或披露的报告不够完善。据河海大学商学院杜晓荣、李晗的研究(注4),我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披露载体不统一、披露内容不完整,国内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主题基本上集中在披露对国家、客户、股东以及员工的责任、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而且主要是定性描述,定量信息披露较少。这不利于利益相关者获取详细而确切的社会责任信息。而且各家上市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大都是赞扬本行社会责任成果的内容,很少有披露不足之处或缺陷所在。
3.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较窄、公众获取不便。年报是商业银行目前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载体,国外金融监管当局通常规定商业银行有固定的公开披露地点,特定的披露方式,其年度报告等信息都可以非常方便地获得。但是我国上市银行的年报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一般存款人很难在银行的分支机构看到,甚至银行的基层员工、一般工作人员对相关信息的了解都很有限,大多时候只能从媒体报道中获得一些关于银行的经营状况信息,比如存款数额、贷款余额等简单信息。虽然2007年中国银监会在官方网站,方便了存款者、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群体及中介机构对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查阅、分析、比较和研究,该网站包括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部分银行业机构信息披露网站的链接,但也还存在着信息查阅不便或信息不完整的情况。
(二)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
东北财经大学郭广平的研究(注5)表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一是信息披露的需求主体缺位。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需求主体主要有投资人、债权人、存款人、监管部门等,在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股东一股独大与出资人虚位的问题长期存在,其代理人往往对负面的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同时,债权人在购买商业银行的债券时,往往更关心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对于潜在的银行风险考虑很少,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信息需求不足;此外,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人们一般将银行信用与国家信用混为一谈,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存款人也缺少动力去了解商业银行的信息,评价银行的风险状况。以上各种利益相关主体对商业银行信息需求不足,综合到一点,就是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约束力软化,这是导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不透明的最根本原因。二是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高。三是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弱化。四是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强。事实上,除了上述的情况,国内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注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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