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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例(二)

销售价格:

    2. 代理理论

    所谓代理理论,就是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产生一种理论。代理理论认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由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的浪费公司资源、转移公司财产到个人口袋,股东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此外,由于有限责任加大了资产不够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可能性,公司往往会采取冒险行为,但却不承当所有成本。从这个角度看,也会激励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

    3、超额披露收益理论

    我们把披露引起的公司外部(如资本市场、顾客全体等)的有效市场反映(资本成本下降、股价上涨等),或者由于信息披露所引起的公司内部的有效管理效应视为披露收益。如果说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使得同行公司获得平均收益的话,个别公司自觉的信息披露,可以为这些公司赢得过多的额外收益,这是一个强有益的激励机制。当然披露既存在收益,也存在成本,必须合理的衡量。封思贤对随机抽样的201家中国上市公司2002年的年报自愿性披露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的盈余业绩越高,公司的自愿性披露程序就越高。

    (二)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分析

    1. 披露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越充分,信息的真实性就越高。根据Demsetz(1968)、Amihud和Mendelson(1986)、Diamond和Verrecchia(1991)相继提出的透明度增加将提高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和证券交易成本。 同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缓解公司的诚信危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关系。

    2. 披露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上市公司通过披露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强化消费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从而树立更好的企业形象,例如扩大就业、社会保险、参与公益程度等都是十分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的手段。2008年,汶川地震唤醒了部分企业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这些企业通过披露其对灾区支援、重建作出的贡献可以获得公众的好感,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建立起公司的良好信誉。 投资者购买的是公司的未来,传统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已经无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3. 披露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企业自愿性性披露能增加专业投资者、大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从而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加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企业的自愿性披露有相互激励的作用,当甲公司披露更多信息时,同行业的乙公司、丙公司会不甘沦为公众眼中的沉默公司而争取披露更多的信息。

    4. 披露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

    企业自愿性披露,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索成本。投资者掌握更多关于公司的准确信息,而不是仅仅通过道听途说,有利于维持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

    三、 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

    1. 披露程度低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委员会2001年发表的《改进企业报告:透视日益增加的披露》,可以知道美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业务数据及管理层以上对数据的分析;有关公司规划、盈利预测等前瞻性信息;管理层及股东等有关学历、债权人、持股比例等信息;公司的建立背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的信息,诸如人力资源、客户关系等。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范围非常狭窄,经常是一些模棱两可的定性的信息。上市公司经常利用新闻媒体将有关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迅速的发布出去。而这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往往措词空泛,宣传性明显,而没有披露有价值的信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人力资源的披露比重比较少,少数公司仅仅披露员工数量,对于员工的其他细节并没有详细披露。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在产品性能、市场描述等方面的披露比较欠缺,一般仅仅是在分部报告上提及各个分部的经营情况。朱晓菁(2007年)通过对我国沪市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水平的描述做统计分析,发现我国的上市企业主要偏向于披露少量战略信息,而财务信息的披露则比较匮乏。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几乎没有披露未来预测性信息,公司战略的披露也非常有限,仅占百分之五。

    2. 披露形式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不规范,以空泛的描述性信息为主,而回避核心的信息,使得信息的有效性、关联性大大降低,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参见《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公告》。 仔细研究这份报告可以发现,这份报告虽然内容繁杂,但是真正有效的信息非常稀少。以第一部分披露公司治理问题为例,第1点,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却没有言明究竟这四个委员会具体是什么;第5点,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进一步夯实财务基础工作;第6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以上表述都非常抽象,根本没有达到有效信息的披露水平。

    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报告第一部分)

    1.在董事会运作方面,公司已建立了四个专门委员会,但各专门委员会中外部专家资源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2.在透明度方面,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力度不够,不利于其掌握信息披露事项和标准并及时报告,《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2002年制定,没有及时进行更新。

    3.《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2002年制定,没有及时进行更新。

    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2004年制定,没有及时进行更新。

    5.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进一步夯实财务基础工作。

    6.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 披露准确性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另外一项广为诟病的是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根据谢获宝和毛艺平(2004)的研究,从2002年的96家首次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中的70家进行盈利预测研究,其中20%的公司实际数额少于预测数,最大的偏差竟然达到112%;1993-1995年,平均预测的误差维持在15%-16%之间,1996年增加到17.8%,而2002年平均预测误差达到19.08%,预测值的真实性持续走低。 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打“补丁”现象频繁出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之后,常常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各类年报补充或更正公告,对年报中存在的错误或信息遗漏进行更正或补充说明。根据沪深两所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审核分析,两市有212家公司年报打“补丁”,其中上交所共有165家公司刊登了补充或勘正公告,深交所则督促47家公司就年报中的重大遗露问题或错误刊登了年报补充或更正公告共61份。

    (二)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的原因

    1. 证券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本质上是上市公司之间的一种竞争策略。证券市场越完善,信息披露就越充分,信息决定了股票的价格。然而,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仍然是在政府主导下运作的。值得关注的是雷曼兄弟在2005年发布的报告认为:“中国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方面过度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但又缺乏系统、稳定的政策,各种利好或利空不时冲击市场,导致投资者迷恋于猜测政策走向,却很少关心公司的真实价值。” 因此,在政府主导型下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会受到厚爱,因为它最终决定不了股票的价格。

    2. 缺乏有效的信息需求者

    2001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等联合举办的问卷调查报告结果显示,48.28%的个人投资者认为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尚不完备,认为比较完备的仅占14.26%。 从中可以看出,投资者普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信心。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的泛滥,失去对公司披露信息的信心,就会减弱对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激励。此外,目前我国股票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缺乏成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理性有限,而且无法对披露出来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利用,进一步加剧了上市公司乏力披露。

    3. 上市公司自身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发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控股股东直接控制公司上市事务;部分上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 根据崔学刚、朱文明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司特征与信息监管(2003)”一文中,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实证分析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的若干公司特征的因素。他的研究结果发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姜宁宁(2007)通过抽样对102家上市公司2006年的年报进行统计分析,检验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特征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回归分析结果比较理想,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流通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与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与高管持股比例及国有股之间的正、负相关性不显著。 也就是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有利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提高。道理其实很简单,披露总体上是对公司有利的,但如果在内部控制严重的公司,披露就会揭露某些违规操作的事实,因为对潜在的犯罪人非常不利。

    4. 缺乏合理的法律法规的引导

    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中,仅仅是在规定强制披露时提及“不限于此”,以表明法律不反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但这是远远不够的,缺乏法律法规合理引导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格式混乱,而且表达含糊不清,大大削弱信息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四、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策

    完善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同时着手。这是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首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披露意愿,然而上市公司的披露意愿却受到整个市场因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 针对证券市场

    1. 回归市场去证券市场的配置作用,削弱国家干预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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