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不完全由上市公司业绩、前景决定,而是普遍随着国家朝令夕改的政策波动。削弱国家干预的幅度,才使得信息发挥定价的作用,这样就能促进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
2.尽快出台有关的自愿性披露指引文件
我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中,仅仅是在规定强制披露时提及“不限于此”,以表明法律不反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还需要更为细致、精密的法律法规的指导。笔者建议证监会早日出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以此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同时引入类似美国的“安全港”法规,如果企业有诚意进行披露,即使预测与实际存在偏差,也不应当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以此来激励更多的上市公司作出自愿性信息披露。目前国内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构成主要是由《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应的《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证监会、深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这两个指引概括性很强,仅仅对自愿性披露的大概方向作出规定,并没有细化有关程序、具体格式。
参考美国FAS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总结的自愿性披露步骤,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在完善程序化建设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美国FASB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序分为五个步骤:
第1步:确认对公司成功特别重要的业务,也即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成功因素。每个公司总有一些对公司成功起特别重大作用的业务,这些业务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研发费用对制药行业而言是关键性成功因素,而成本控制则是化学品制造和销售行业的关键性成功因素。
第2步:确认管理当局的战略和计划。战略和计划之所以对投资者特别重要,是因为确定战略和计划以及管理当局如何完成战略目标是决定公司能否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具体可包括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战略目标、操作步骤、与其相配合的其他公司治理策略等。
第3步:确认经营数据与业绩计量标准。管理当局执行战略和计划的效果需要有计量业绩的标准。这些标准可衡量公司执行其战略和计划的效果,也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4步:评判披露对竞争态势的影响。管理当局还必须考虑信息的披露是否会影响公司的竞争态势:是有助于加强其竞争地位,还是会损害公司对供应商、客户和雇员的谈判地位。
第5步:进行自愿披露。在评估了自愿披露对竞争态势的影响并做出了披露效益大于披露成本的判断后,管理当局可做出自愿披露的决策。
3.加强证券监管的力度
由于国家对公司上市的干预过多,导致了在进行证券监管时“投鼠忌器”,没能加强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应该放松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加强行业力量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8年发布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透明度与信息披露》统计,在264家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有60家公司的违规次数达到二次,有49家公司的违规次数在3次以上,这说明现在行政处罚尚未起到有效威慑的作用。 2006年新修改的《证券法》,类比旧法,赋予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手段,这是很大的进步。只有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减少市场上的虚假信息,才能凸显真实信息的价值,从而激励上市公司做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每一家敢于造假的上市公司背后,都站着一家同样被利益扭曲了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康赛集团、湖北兴化、幸福实业、兴发集团、活力28等上市公司都因会计失真而受到证监会、上海和深圳证交所出发,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都曾经是立化会计师事务所。”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保险和赔偿机制,监管机构也必须规定反欺诈条款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审计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就客观上削弱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和制约。
(二) 针对上市公司
1. 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前文已经提及“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流通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与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因此,上市公司应该自觉进行相关的内部改革,避免公司内部一股独大、引进独立董事,避免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不能作用。刚发生的中信泰富事件,虽然是在香港上市的企业,但也同样必须使我们引以为戒,必须重视公司的内部控制。 必须积极发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序推进国有股的减持,增加流通股比例。随着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增加,才能相应地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能性;
2. 公司应该引入更专业的会计人员
公司的一些管理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估水平和能力,并不能评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就偏向于隐瞒公司的信息,害怕给竞争对手带来可乘之机。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公司必须引进更有经验的、更专业的会计人员来评估披露的风险、收益,这样扩大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3. 加大对积极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的宣传
应该积极宣传、扩大国内有关上市公司评优的活动的影响力。评选给一些积极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最佳披露奖”,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信息披露激励。但是目前国内仍然没有形成有较大影响力的评选机构。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如香港会计师公会举办的“年度最佳企业管治资料披露大奖”,该奖项由致力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创设,旨在表彰在公司治理资料披露最佳实践方面表现出色的公司,鼓励提升披露和实践水平,以及强调对股东及利益相关人士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及问责性。该大奖自2000年设立以来,获得香港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商界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认同与支持。
(三) 针对投资者
针对投资者素质低下,投资缺乏理性,我们应当大力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在对信息的鉴别、筛选、分析及评估等方面有更大的优势。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在国有制控股模式下,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结构与投资管理水平不可能有很大提升。以商业银行为例,国际上成功运作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不多。因此,为实现强化中国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引进包括外资的机构投资者等目标,机构投资者的股权多样化和私有化是不可少的。截至2008年12月,机构投资者持有股份从最初的0.5%到10%,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市值总额为44419.11亿元,比重达到44%。 但是,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仍然存在很多约束,很多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很大,导致了机构投资者很难参与公司的治理,只得进行短线投资,这样就增大了投资的风险,也导致了股民的不信任。因此,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仍然是推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 结论
综上可知,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存在披露程度低、披露形式不规范、披露信息真实性不够等特点。完善我国的自愿性披露制度,必须上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法律法规等全面着手。国家对证券市场干预过度,证券市场缺乏自治性,使得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无法根本上决定股票的价格,这在根本上削弱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能性。此外,国家应该早日出台引导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当前自愿性披露普遍空泛、格式胡乱的现象。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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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6月;
6.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8——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
7. 王雄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2月;
参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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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敏:中美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规则比较,载于《时代经贸》,2008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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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祝婧然、朱洪远、杨世勇:“我国机构投资者中的制约因素分析”,载于《投资分析》,2009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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