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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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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市场具有巨大的融资作用,通常能为上市公司筹集大笔的资金。但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拥有量的失衡。仅仅靠法律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强制规定,并不足以解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披露程度低,而且还存在大量的虚假披露。本文试图从界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与内容入手,分析自愿性披露的理论基础和动机。然后,在总结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提高自愿性披露水平的方法。

    关键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

    一、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与内容

    (一)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

    信息披露,也被称为信息公开,是指通过一定的的载体向公众(特定公众)公布和传递有关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机制或制度。当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所谓自愿性披露,是指除了政府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自愿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二) 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通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并没有清晰的分界,在各个国家也不同。例如,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公司雇员信息是强制披露的信息,而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这是自愿披露的信息。根据我国06年新修改的《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国家为了满足其监管的基本需要而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并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也不利于建立一个更加阳光、开放的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有关更多上市公司的信息,诸如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客户关系等。

    (三)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现状

    1.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从下表可以看出,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十分单薄,并没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尚且对自愿性披露停留在“呼吁”、“建议”的阶段。并没有出台相关鼓励措施,也没有对虚假披露的情况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

     我国有关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法规概况

    中国证监会2002年1月9日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之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深交所2003年11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上交所在2004年4月颁发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 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强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改进本公司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在网站中建立投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及其管制者关系专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

    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颁发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情况

     中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一,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中披露的一些“定性”的信息,如公司的治理信息、经济管理层的评价和分析、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其应对措施、新年度经营方针计划的安排等。

    第二,与券商、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人员进行的信息互动。这种信息互动一般发生在定期报告之后,或者公司宣布了重大投资事项之后,券商、机构投资者和专业分析人员通常会要求上市公司对有关上市、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阐明。

    第三,上市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媒、平面传媒等方式将有关公司核心价值观、环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发布出去。这种形式的信息传播对市场刺激非常大,但是存在成本比较高、风险比较大的缺点。

    二、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和动机分析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1. 信号传递理论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了解企业未来现金流、投资机会、发展战略的内部人只有通过适当地向市场传递信号,向外部投资者表明企业的真实价值,才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如果所有公司都不对其信息进行有效披露,就会产生所谓的“柠檬市场”效应,有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的公司因为不被投资者所正确认识而沦落到一般公司的价格行列中,而竞争能力比较差的公司也因为不被投资者所正确认识而升级到一般公司的价格行列中。长此以后,优秀的公司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而慢慢退出市场,而较差的公司却因为赚取信息差价而留在市场中。因此,业绩良好的公司,为了和业绩中等、业绩较差的公司区分开来,自然要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由此自愿性披露就产生了。王雄元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以经营者的福利为代价增加了投资者的福利,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增进投资者福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福利,自愿披露信息形成了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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