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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人数(人) 8078 180608 165209 20898 15778 4951
所占比重 2.04% 45.66% 41.77% 5.28% 3.99% 1.25%
地税
系统 人数(人) 6392 164728 135607 23728 17886 4355
所占比重 1.81% 46.71% 38.45% 6.73% 5.07% 1.23%
资料来源:根据2008年《中国税务年鉴》计算所得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无论是国税部门还是地税部门,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都占到全系统人员的85%以上,比1990年提高了近70个百分点,这也说明,我国税务系统人员的文化素质在这近20年中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税务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并且存在着与税收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
首先,税务人员总体分布不合理。高学历的税务人员基本上都集中在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人员文化程度并不是十分理想,高中以下学历的还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就造成基层税务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进一步导致了一些利国利民的政策和措施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其次,税务人员的专业结构不合理。现有税务人员的最高学历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继续教育所获得的文凭,真正从正规的高等院校毕业的人员所占比重并不高,尤其是学税收专业、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财会专业、外语专业等与税务系统相适应的对口人员更少,呈现出专业人才比重偏低的问题,其必然结果就是法律意识差,误解、曲解、肢解法律法规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有些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案件时,不能“法”字当头,不能把合法性当作工作的出发点,致使税务稽查机构演变成纯粹的“收入突击队”;有的税务人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体现政绩,违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收“人情税”、“过头税”,擅自减征、缓征、预征,“虚收”、“空转”、“寅吃卯粮”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第三,税务年龄结构不优。我国税务系统在上世纪80年代大规模扩编,发展至今,逐渐出现了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而且这部分人主要是从社会上招聘和部队复转军人,从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并不多,知识结构老化单一,从而导致税务系统存在着税务人员过剩和税务人力资源不足并存的局面,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等复合型税务人才短缺。
第四,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税务干部管理基础较为薄弱,一些干部“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依然存在,同时,对税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激发税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好机制尚未形成,对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很多税务人员对税务行政职权认识偏差,混淆了国家税收管理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严格界限,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必然存在随意性,滥用权力现象严重,甚至自设职权,如税收管理中私自收取发票保证金、强令设置税款过渡账户等。
二、 税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造成的不利影响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型与复合型相结合的知识型人才比较欠缺,既精通税收业务,又了解财会、法律、计算机知识的专业型人才匮乏,与依法治税对人才的需求尚有相当大的差距。有学者概括为“四多四少”:即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懂得传统工作模式的人多,会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人少;惯性思维的人多,具有创新能力的人少;低学历的人多,高学历的人才少。(陈琛,2007)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税收法制化的进程,从执法理念和税收自由裁量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获得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形成错误的税收执法理念
执法理念是指导执法活动的精神、思想和原则,具体体现于执法者的执法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行政执法的宗旨和作用,亦即行政执法理念,在于护权、制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当前,我国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理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受传统“人治”管理模式影响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意识不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人代表国家依法征税,既是一项权力,也是一项义务;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从国家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最深层次意义上,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的,人民交税是为了从国家那里得到公共产品,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律学习的人一般都会抛弃“人治”的思想,形成比较鲜明的法制观念。然而如前所述,我国绝大多数税务人员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因此,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人治”的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税务人员的思想潜意识里无法忘却,在他们的一些具体税收执法过程中或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往往“习惯性地”自我感觉高纳税人一等,用简单的命令的方式管理纳税人,把法律赋予其的职权和职责看作自己的特权,于是出现了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该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税收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进程受到阻碍。
2. 重“大”轻“小”,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税收执法随意性较大
有些税务人员对法律的理解缺乏全面性、完整性,错误地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只要从“大”的方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实体性内容就是不违法。法律是非常讲求严谨、严密的逻辑性的,环环相扣,任何环节的差错都可能导致整体的错误。程序法以法定的、公开透明的、规范的程序来保证实体法的公开实施,没有程序机制的保障,法律就是一纸空文。而不少税收人员认为只要实体处理合法恰当,程序无关紧要,因此往往忽略或省略了程序,如有少数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税务检查证却不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有个别人连税务检查证也不出示。有的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陈述申辩程序,或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告诉当事人听证、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与时效性等。类似这些执法随意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公平执法,而且背离了依法治税的理念,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使征税主体能灵活机动地处理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以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然而,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因此,税收法律法规一方面赋予税收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也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目前税务人员法律素质不高、道德品质有差异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因此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由于受税务干部业务水平的制约,以及对税法条款理解的不一,造成了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处理得不同,无法实现公平原则。此外,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出于个人利益的追求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更是滋生和助长行政腐败的重要原因。依法治税在我国的推行再一次面临严峻挑战。
三、 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推进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灵魂和方向,依法治税能否真正的贯彻与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而我国税务人员自身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这一切正是税收执法领域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象的决定性内因,在我国实行依法治税的道路上设置了重重障碍。为此,改善税务人员素质结构已成为依法治税的当务之急。另外,还应当提高法律层级,完善税法体系,为税务人员依法治税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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