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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利于国有房地产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软环境尚未形成。近年来,由于舆论和新闻导向上偏重于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冷落。在一些执行政策和法律的部门,偏向于个体、私营企业。使得国有房地产企业在与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济及债务纠纷中每每败下阵来,损失惨重。
房地产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要解决房地产企业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单靠有限的放权让利是不行的。房地产企业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企业产权问题,重塑市场主体,使企业成为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是不可行的。
二、从国内外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企业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房地产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方向
在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企业中,大都执行ESOP计划,即职工持股计划。其基本形式是:企业成立一个专门的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基金会由企业出面担保,向银行贷款认购公司的股票。直到企业还完贷款,这些股票便按一定规则被分到每个职工的“职工持股计划帐户上”。股票由基金会集中保管,同时严格限制职工个人转让自己名下的股票,只有当职工退休或调离时,方可将股票卖还给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显然,这种做法的实质是把职工劳动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使职工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法人财产紧密相连,激励职工为公司做出长期贡献。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企业职工持股计划中,不仅解决普通职工的持股问题,而且特别重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美国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大致由基本薪金、年度奖金和长期激励三个部分组成。近年来,长期激励部分所占比重迅速提高,以激励经理人员克服短期行为,树立长期经营的战略眼光,其目的是把经理报酬与股东利益联在一起,使经理尽其努力为股东谋取利益。
我国房地产企业职工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已经遇到严重挑战,造成房地产企业资产运行的短期行为和大批有能力人才的流失,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为此,我们应该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实际,为我国房地产早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贡献力量。
在我国,有些国有房地产企业率先改革已取得不错的成绩。如: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公司,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是成立于1984年的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企业成立之初,只是一家全民性质的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1994-1996年,企业被建设部确定为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在此期间,南京栖霞完成了(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下属公司逐一规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企业改造,实现了产权多元化,初步确立了现代企业的框架。正是经过这样一步步改革开放的举措,创出了企业发展的新局面,奠定了企业在国内房地产界的地位。另外,不断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快速崛起,企业克服了重重困难,及时抓住了几次大的发展机遇、扩大开放、深化改革、锐意进取、不断创新,稳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已发展成为综合实力位居江苏省首强的房地产企业,成为江苏省和南京市房地产业的领跑者。目前企业已成长为一个拥有18家成员单位,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化企业集团。企业总资产从几年前的3000多万元快速增加至十几亿元人民币,企业净资产近10年间增加了100倍。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基础。成熟的产权制度,包括产权清晰,产权可交易。理顺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产权的突破并不只是简单的吸收资金,而是不成熟的的产权制度向成熟的产权制度过渡。在产权清晰上,可按照“谁出资谁拥有”的原则解决问题。在产权结构方面,可以采用企业“职工持股”,或者吸引外来投资者的方式,使产权多元化,社会化。在产权可交易上,企业可利用合作、购并、控股等形式进行资本营运,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积极争取上市,可分三步走:第一步,成立职工持股大会,建立投资公司,由骨干成员持股;第二步,全体职工以持股形式买断公司的产权和资产;第三步,经过一定时间,新公司上市,成为社会化的公众公司,建立合理产权结构。产权制度改革是房地产企业改革的关键,根据中央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的方针,除极少数国有大中型房地产企业将被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外,其余的企业都将被逐步改造为国家相对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制企业,有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甚至将完全退出。在投资主体上,将改变过去单一银行贷款方式为国家投资、引进外资、企业间融资、职工入股等多种方式筹资。因此,我们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采取债转股、购并、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第二次公司制改造”。在国有资本有效进退、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把房地产企业建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
(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制度创新
1、要规范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造以后,还要依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明确各个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具体规定其运作程序和工作方式,建立目标一致、权责明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互相促进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确保股东大会行使出资人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于召开股东大会20日前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分别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以上的职工股东请求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力,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任何部门或机构不得以股东大会以外的形式代行股东大会的权利。
(2)建立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日常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科学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某董事在表决时曾对会议决议表示异议,且会议记录上有记载,那么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3/3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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