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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2000年1月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2000年7月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部分产品农药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l00~1/200。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茶叶进口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使得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技术贸易壁垒。
5、信息技术壁垒。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的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造成贸易的障碍。如无纸张贸易(EDI)、条形码、商品的标识、标签制度、计量单位制、电子商务(B2B)等。EDI和电子商务是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而电子商务的主导技术是信息技术。目前,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上都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并获得了战略性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在出口时因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不完善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而受到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处于明显劣势,导致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认定程序、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信息传递途径不畅通等,这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新的技术壁垒--信息技术壁垒。
6、绿色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是指进出口国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共有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六种表现形式。为了避免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遭到灾难性的危害,或者说是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民健康为名,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等。主要发达国家还先后分别在空气、噪声、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化学品与农药管理、自然资源与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许多的产品环境标准。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1、名义上的合理性。设立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的有关技术壁垒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要不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
2、形式上的合法性。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由于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技术壁垒的统一立法,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技术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如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有法规,世贸组织也在制定国际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从而技术贸易壁垒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3、范围上的广泛性。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初级产品到中间和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进口国都有严格的限制。从生产过程看,它含概了研究开发、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从行业范围来看,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涉及了从有形商品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4、手段上的隐蔽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实行贸易保护方面相对关税配额等其他壁垒方式更为隐蔽。各项法律法规表面上看似公平,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直接体现歧视性,但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发达国家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设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发展中国家厂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使技术壁垒间接成为了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市场的隐形借口。
5、实施上的灵活性。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上的灵活性。
6、标准上的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各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特别是绿色技术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有些还相当复杂,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结果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难以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因而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难协调,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并且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
二、我国出口贸易遭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具体表现
2006年12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中国入世五周年特别报道”活动时表示:中国如今已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在10%左右,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由5年前的3.9%增加到现在的7.5%以上。但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阴云下,中国仍不免成为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从日本的“肯定列表”到欧盟的WEEE和ROHS指令,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制造”进行越来越猛烈的“围剿” ,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限制,而且这种影响不断扩大,主要表现为:
(一)涉及到的出口品种多、范围广
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涉及的产品品种多、行业广,不管是农产品、纺织品、玩具,还是机电、化工、医药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影响,而且涉及面还在不断扩大。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正削弱或部分抵消中国传统出口产品的优势。具体来说,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各行业的出口均受到不同程度限制(如图);2005年我国有15.1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在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产品由于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损失。2006年食品土畜行业是受影响面最广的行业,35.98%的出口企业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机电高新领域则成为受损最严重的行业,直接损失占到当年全部直接损失的60.95%。显而易见,在这场围剿战中,中国成了名副其实的“受害者”。
(二)涉及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2002年,我国出口产品受TBT影响而造成的损失逾170亿美元,同比增长60亿美元,相当于全年出口总额的5.2%。 从行业看,农产品、轻工、机电、纺织服装、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六大行业因技术壁垒而受到的损失分别达到95亿美元、41亿美元、17亿美元、10亿美元、7亿美元和3亿美元,其中农产品受挫最为严重。
商务部发布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指出,2005年我国因TBT产生的直接损失金额达到691亿美元,约占全年出口额的9.07%;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高达21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贸易额的2.85%;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约占全年出口额的19.29%。2007年7月11日,商务部发布最新调查显示,中国出口行业在2006年因TBT遭受直接损失金额高达758亿美元。可见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个主要的出口障碍,中国正为此不断支付着高额“帐单”,中国外贸势必找寻更合理的方式来翻越这道门槛。
(三)技术性标准、法规既高又多,并复杂多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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