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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事例为证,强调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不规范,须加以治理,并给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希望能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对策
【正文】:
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市场运作的基本规则,在追求这一原则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规范信息披露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秩序的监控,而且还关系到上市公司对经营行为的选择,同时还影响着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新兴的证券市场,总共发展不过十几个年头,比起国外几十年、上百年的相对成熟市场来说,还只是一个新生儿。正是这样一个新生儿,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发展着。十几年的发展,我们通过总结国外市场的经验教训,去粗取精,洋为中用,实际发展已经相当于走过了国外市场的几十年道路。发展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缺陷也是客观存在的。就拿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来说,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不规范,信息仍不透明,信息披露丑闻频频发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缺乏信任感,以至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诚信”危机。针对目前这一现状,本文将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角度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希望能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发挥一定的作用。
一、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一)、概述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 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二)、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在中国这样的新兴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理解更多侧重于公司必须履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而非从公司战略角度出发向外部投资者积极揭示信息、提升公司价值,于是相当多的上市公司缺乏提高信息供给的内在动力,频频发生信息披露“公开谴责”事件、“江苏琼花”等丑闻。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一系列惩戒虚假信息、提高披露质量的法律法规,相对提高了证券市场的信息质量,但是还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而且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
(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1/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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