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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美国证监会(SEC)通过了Fair disclosure规则法案,对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对故意披露非公开信息行为进行管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深交所2006年8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证监会制定了《保护预测安全港规则》,在司法方面一定程度采用了判例法上的“预先警示原则”,对安全港制度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一个以“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为主要特点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自愿性披露。由于其自愿性披露程度高,在效果上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区别不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办法,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这一点对经营业绩不确定性较大或财务管理薄弱的上市公司执行起来较难。强制性披露往往变成随意性披露,不利于上市公司诚信建设。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的治理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滞后性问题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滞后,主要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监管能力较弱,监管人员从业经验不足,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或政策空白反映不及时,监管政策的制定不及时,特别是涉及需由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协调的政策。解决办法主要有:
1、充实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是证券市场中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主要的制定和参与部门,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上市公司和证券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管人员的人数和素质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及证券相关机构执行各项证券法律法规的程度和质量。随着上市公司规模不断的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法规与国际接轨及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的需要,日常证券监管的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也在不断加大,因此充实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已是当务之急。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审核工作,也承当部分监管任务,其监管人员与上市公司联系更及时、紧密,通常对上市公司及各项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能较早发现,是解决信息披露制度滞后问题不可或缺的力量,因此充实其监管人员数量,提高人员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
2、建立健全政策制定及施行的沟通和反馈机制。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导,通过加强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证券业务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对各项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反溃,以及加强同国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和交流,以利于及时了解政策本身及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及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政策,解决制度滞后的缺陷,提高各项证券政策的立法和执法水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各项证券政策制定及施行的沟通和反馈机制的主导力量,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3、加强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的办事效率。需要国务院部门之间协调的政策,由国务院或主要责任部门出面协调,需要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或修订,以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操作性。证券法律法规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行为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滞后,必将造成市场乱象丛生。信息披露制度只是证券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但其与其他各项证券法律法规联系紧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并做出投资决策的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滞后,必将影响政府和上市公司的形象,影响投资者决策行为和投资成果,激化社会公众对政府和上市公司的矛盾。加强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的办事效率是解决信息披露制度滞后问题的关键环节。
(二)信息披露规范化不足问题的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不足原因主要是披露制度内容和格式方面的缺陷,其治理对策有:
1、进一步充实定期报告和各类交易的内容和格式准则。格式准则应针对不同业务、不同行业进行设计完善,注重业务数据和描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但是,董事会秘书也是流动性较高的一个职业,随着董事会的换届,董事会秘书往往也发生变化,新上任的董事会秘书要全面掌握信息披露的各项内容、要求也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在格式和内容上要更加规范,更有可操作性。如,在年度报告中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披露当年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完工未出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在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储备土地可供开发商品房的面积等指标。这些指标往往对投资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而且一定程度上会防止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另外在指标设计上注重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一致,以便于操作、计算。如在2005年报中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和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其中关联交易的金额容易取得,但关联交易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却不易取得,难以操作。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占同类业务的比例。
2、信息披露内容要有所侧重。对重要性不同的区别对待,重要性较高的,特别是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内容要求强制性披露,对重要性较低的可不强制披露,或要求自愿性披露,以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如,借鉴香港上市公司可不披露季度报告。
(三)信息不公平披露问题的对策
信息不公平披露问题实质上就是信息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其治理对策就是加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披露信息,做好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具体措施有:
1、推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推广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提高信息披露指引的法律层阶,以解决政府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先于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障碍。只有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未公开的信息得以及时披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公平披露的问题。对于未确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谈判或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披露。
2、强化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强化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甚至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责任。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但是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泄密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泄密行为难以认定。强化上市公司相关各方的保密工作可以采用“重典”的办法,以遏制泄密行为的泛滥。
3、出台措施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最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其效果难以让信息使用人满意,因此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弥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不足。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会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而且使上市公司受到更多的监督,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更容易从已披露的信息中得到印证或被发现。这是上市公司不愿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因。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采用各种激励的手段,提高上市公司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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