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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3(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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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测分析机制。由于泄密行为的认定较难,给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带来难度。但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信息、各种渠道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提供了可能。信息披露监测分析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使得各种泄密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处理,以达到遏制泄密行为的目的。

    (四)政策的导向作用不力问题的对策

    1.政策激励方面的对策。在政策激励方面,以诚信而不是效益为激励方向,制定优惠政策。如规定诚信方面没有不良记录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降低若干个百分点,甚至可以取消该指标等措施。对诚信公司和不诚信公司区别对待,以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2.审计风险防范方面的对策。在审计风险防范方面,2003年10月31日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作了限制。这点是借鉴了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规定。由于国内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和有效性(注4)方面较弱,往往存在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不独立的情况。名义上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和审计中介机构的聘任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实际上目前审计收费的决定权和支付时间都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因此审计机构和人员与管理当局存在着必然的利害冲突,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从根本上受到冲击。因此,这一规定对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防范力度远远不够,在国内并不适用。建议制定政策实行上市公司审计中介机构定期轮换,比如每5年轮换一次。假如1994年就这样做的话,银广夏案件应该会更早得以暴露。审计中介机构定期轮换的做法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接吗?总体上说是不会的,因为相同年度需要审计的上市公司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总量不管轮换与否都是不变的。

    3.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方面的对策。在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方面,治理对策就是加大打击力度。具体措施有提升法律层阶;加大违法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交易。交易有交易成本,交易要衡量盈亏。因此,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成本,让违法违规者得不偿失,违法违规行为自然得到遏制。相反,倘若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轻易逃避处罚,或者处罚不痛不痒,那么违法违规现象自然患难成灾。

    4.财务风险防范方面的对策。在财务风险防范方面,治理对策就是加大财务风险的防范,重点防范商业欺诈行为。具体措施有加强业务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披露,特别是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降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很多上市公司造假的原因之一恰恰是为了达到融资条件,上市公司互保也是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降低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会降低上市公司质量吗?不会。因为上市公司的质量在上市前已有把关,上市后公司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融资条件的宽松,恰恰解决了公司的资金需求,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促使上市公司提升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公司融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需要,为追求利润而融资,不是为融资而融资。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能否融资成功取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充分、适当,掏钱的主动权在于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有责任培育投资者走向成熟,而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设置各种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管业绩好坏,都有融资需求,以业绩为导向的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融资设置各种障碍,不符合公司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

    综上所述,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充分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从制度上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规范、公平和及时,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与此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和外部审计监督,以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求。

    引文注释:

    (注1):《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

    (注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注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1第一款“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属上市前的公告文件。

    (注4):在莫茨和夏拉夫提出的审计基本假设中便含有独立性假设,即假定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够保持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在独立性假设中还有一个更加具体的子假设,即有效性假设。有效性假设假定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从而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引用《美国法学界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评价》的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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