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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财税对策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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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提高不仅有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更有物价上涨的消极因素以及若干体制变革因素。对于物价上涨部分,从道义上讲,政府有义务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居民消费品价格2004年是1980年的4.35倍,所以,2004年的居民消费扣除就应当是1980年的4.35倍才能保证当前居民的生活水准不低于1980年。对于体制变革因素造成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提高的部分,从法律上讲,政府也有责任将这部分支出补回到居民的工资中或增加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体制改革取消了对个人的这部分支付,这部分支付改由个人负担(生活的必需支出),那么,政府就应当在费用扣除中增加这一块支出额,以保证居民可以维持正常生活。在实践中,很多城市都根据本地的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作了适度调整。

    (2)逆向调节之惑

    当前人们最大的抱怨在于:工薪阶层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力量。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说:“现在个税的65%左右都来自工薪阶层。”也有资料显示:在有些地方,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已占当地个税总额的80%以上。所以,在某些地方,个税已沦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完全丧失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逆向调节”。

    所以,个税改革首先必须明确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所应该承担的职能和作用。众所周知的是,个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确定。应该指出的是:即便费用扣除标准提高,除税务部门减少一定收入和居民个税负担略有减轻外,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现状仍然不会得到太多的改变,工薪收入的高捕捉率特点仍然会使其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也就是说,费用的扣除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另外,对于高捕捉率的工薪收入,政府应该给予适当考虑。如果我们尚无法有效遏制某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税款的行为的话,至少应该充分降低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的逆向调节倾向。

    客观地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尤其是内容多而复杂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增加个税的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也为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带来一定的困难。但从长远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有效缓解个税对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压力,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还利于有效扩大需求、增加消费。富人有了钱就会增加储蓄,穷人有了钱就会增加消费。这是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在2004~2005两年里,在我国经济增长快速发展、投资总量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居民消费明显不足。而消费量的增加是整个经济坚实发展的基础。因此,扩大消费需求仍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首要任务。我国要想扩大消费,特别是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不仅可以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也可以从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预期做起。从这个角度说,个税调整的意义也在于此。

    2、完善税收征管

    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有很多漏洞,以至于一些富人并没有按章纳税。因此,要完善目前的税收征管,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只要收入满足征税要求,穷人该纳税,富人也要纳税。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个人所得的存量、增量及变量的调节遏制高收入阶层的过快增长,同时弥补政府转移支付、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不足,从而遏制贫富两极走向趋势。我国税收存在对高收入调节不力,缺乏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税制及征收、处罚手段相当无力等问题,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极为普遍,全社会缺乏依法纳税的氛围。

    当前,我国的财产税税种单一,制度不规范,内外不统一,税负不合理,应加以改革和完善。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开征物业税的设想,应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政府对开发商凭借政治权力征收的费如绿化费、防洪费、人防设施费等合并为物业税。

    建议实行税务代理制。一是依法治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入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二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三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代理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代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3、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从制假售假的屡打不绝到坑蒙拐骗在局部地区依然猖獗,无一不是信用失范结出的恶果。因此,建立诚信社会不但有助于社会和谐,也会推动各方面快速发展,其意义十分重大。

    主要内容是建立以个人经营管理或收入记录、个人信用记录和违纪纪录等。此外还同时收集有关监管对象的媒体报道以及经确认的投诉和举报等,一并收入诚信档案。对诚信档案录入的数据库各项指标加以量化,建立诚信体系,动态、完整、真实地记录成长历程;突破传统人事档案地域的限制。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安全网

    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支出,在发达国家一般占财政支出的50~60%。我国1999年1~10月经过调整后的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性支出(含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比重只占总支出的4.96%。鉴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这方面的支出必然会不断地增加。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对落后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重要的意义。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社会公平制度。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初步发挥了再分配的作用,但还需要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完备保障的体系,提高保障的水平。要按照均享性、适度性、对等性、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原则,拓展筹资渠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同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法律体系。此外,还需要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和权益,重要措施是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最低工资标,保障劳动者权益③。

    二是实施城镇居民就业工程,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线政策,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推进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尽快制定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帮助困难企业解决社会保险金和医疗费等的拖欠问题;出台针对中低收入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参加的社会保险计划;建立政府与社会共担的医疗救助机制,解决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民难以享受医保的问题。

    三是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人们参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强制性,但仅靠强制实施还不够,还需要有利益导向,有激励约束机制。解决当前养老保险中存在的缴费满15年就不继续缴费、按低工资缴费、设法提前退休等问题,必须完善计发办法,强化多工作、多缴费、多受益的激励约束机制。还应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基金收支的平衡机制、规范有序的人员流动机制和城乡统筹机制。国城镇化率将由现在的40%左右提高到60%左右。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从国情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对于进城农民工,可以优先解决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其次是大病统筹,而后逐步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还要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目前应尽快健全和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出发,实施多渠道、多层次、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保障。同时,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征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建立所得、消费、遗产三位一体的税收调节体系,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力度。

    (三)扩大就业,鼓励居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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