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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研究(四)

销售价格:

    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受理的整个过程,都存在着由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完善而造成的风险漏洞。在业务受理阶段,由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数量巨大,各个贷款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审贷人员无法作到逐户核查借款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和担保能力,审批人的意见主要基于经办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审批阶段,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于汽车消费信贷贷款仍采用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审批方式,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审批模型,不同审批人员因其主管判别能力及行业经验的不同,可能对同一借款人给予不同的判断。在贷后管理阶段,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疏与监督,各商业银行一般只是对拖款超过6期的客户进行电话催收,方式过于单一。而对于已形成的不良贷款也未能及时有效的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四个发展阶段,正是商业银行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过程。通过完善银行内部的管理,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3、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高额的车贷险的赔付造成的经营风险

    在国外,约70%至80%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一般都是由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经销商和对个人提供汽车信贷服务。而在中国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却是银行业直接开展业务,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将保险公司引入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主体中。而巨大的保险市场空间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是一块诱人的蛋糕。“车贷履约保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也为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我国开办车贷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保险公司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他们推出该产品的依据只是对未来市场前景的憧憬。在忽视了保险经营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仓促地设计出来的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随着保险业务的开展,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压力越来越大,所有开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导致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经营风险很大;一些购车人与销售商串通欺诈保险公司和银行;或未发生实际购车行为,将贷款挪为他用;或私自变更购车档次,以多套取贷款交付供车首期。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这巨大的坏帐数字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是一个沉重的包袱。二是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三是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

    高额的车贷险赔付率的产生,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对车贷险的风险管理的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也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的依据是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材料、车贷险保单、机动车辆保单。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4、“间客模式”下经销商转嫁风险以及恶意骗贷风险。

    在汽车消费信贷的“间客模式”下,汽车消费贷款以经销商为主体;由经销商负责为购车者办理贷款手续;经销商以自身资产为客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代银行收缴贷款本息。汽车经销商与银行合作,由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贷款购车第三方担保的服务,经销商在银行存一笔保证金,一般是几千万元,如消费者不还款,从中扣除。但是这种操作模式风险同样巨大:一是经销商所能提供的担保有限,对于一些大的经销商,其担保金额动辄几亿元,有的甚至十几亿元,远大于其在银行的担保存款,同时银行无法对经销商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实时监控,一旦有风险,要么经销商的资产根本无法提供足额的赔偿,要么经销商早已经把资产进行了有效的转移。二是个别经销商制造虚假购车合同骗贷,达到一定数额后,将资金转移,公司突然清盘不干,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根本无法进行及时的风险防范处置,一旦发生,银行将会遭受重大的损失。

    在“间客模式”下,也有的经销商为保证自己的利益,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车贷险来转移自己的风险。但是作为汽车经销商,其主要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的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5、政策、法规不健全造成的政策性风险。

    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相关的法规政策也是在逐步探索中完善,在现行的政策中,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国外,汽车消费信贷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

    2004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以中国付出巨大的金融代价为基础的,随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必然会有新的风险的产生,而相关的法规也必然会在今后对风险的认识、控制的过程中逐步的完善。

    三、中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监管、控制与防范分析。

     信贷资源是一种社会资源,信贷资源利用的好坏关系到各个行业的发展。对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来讲,消费者、经销商、保险公司、银行只有在一个健康的业务发展环境下,才能在未来取得自己最大的收益。根据有关方面的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可能将达到1500万辆。如果考虑到现有旧车的更新和二手车市场,这1500万辆汽车将和实际新增的销售量大致相当,按照每辆车平均10万元计算,未来20年,中国汽车市场的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万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的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的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这庞大的市场,要求有一个良性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来保证在未来,银行、保险公司非常愿意开展业务、消费者可以花费较少的费用轻易的从银行待到款而买到车辆。因此,控制和防范汽车消费信贷风险,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银行、保险公司的事,也应该需要经销商、消费者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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