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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改善(五)
2、重视对商务活动领域中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
互联网的发展为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无与伦比的便捷条件,尤其是对推动跨国贸易、跨境交易意义重大,电子商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会获取大量的用户信息,电商行业与其关联组织,如其他企业、物流公司、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通常存在复杂的关系,很可能需要共享这些信息,并由此带来信息安全问题。世界各国,尤其是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保护问题。
3、注重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保护
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的同时,一些国家开始越来越重视特殊人群的隐私保护问题。这里所谓的特殊人群,就是指儿童、消费者、雇员和患者等特定人群。这些特殊群体有的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有的是处于特殊的消费领域。还有出于工作需要而被掌握个人信息的群体。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保护水平的逐渐提高,将会出现保护客体的分层化,如出现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区别对待规则,对特殊群体保护的独立性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提高的标志之一。
由上述国外在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成果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较国外的立法而言,可以说存在着很多不足。就网络隐私权法律地位来说,我国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在法律条文中提到相关内容;就专门法来说,我国当下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在涉及到类似方面案件的时候,可以说是无法可依的状况时有发生;而且,我国虽然在《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到相关的隐私权的内容,但是就具体的各个群体在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去对受害群体进行保护,规避侵害,施与救助等却没有一个明确有效的途径。所以,我们应该多多借鉴国外法律立法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更好的与世界接轨,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
四、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总的来讲,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主要停留在理论上,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独立体系。 这就需要国家立法机关针对我国国情制定出能弥补我国现阶段法律不足之处并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一)、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关于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均没有涉及。因此,在《民法通则》中或未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规定。因为如果不能把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就不能准确的确定其涵义,范围,连带责任等内容,也不能从过去的间接保护转变为直接保护。如果不能确定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性,就更不用谈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了。
(二)、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多为行政法规和行业的自律规定。但是,我国公众历来都倾向于法律权威,而且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群体和个人对隐私的认知还是很单薄的。有相关权威部门统计显示,中国网民中有60%的网民信息处于“裸奔”的危险境地,这些网民的切身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来自世界各地的不法侵害。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出一个专门的法律。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要把网络隐私权同容易与其发生冲突的相关权利区分开来。还应对网络隐私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在立法上予以细化,明确责任界限、责任方式和救济程序等。这样,才能真正的改善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上“法律少,手段弱,操作性差”的现状。鉴于普通法律的出台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又迫在眉睫,可以先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条例》之类的法规来进行权宜性地规范,等待民法典正式出台后再通过相关的解释和法规来进一步规范。目前,最值得期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早日出台。
(三)、完善现有立法内容,并建立相应评估监督组织。
本人建议国家完善立法,对现有分散的对网络隐私权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法规中增加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并规定相关的刑事,民事责任。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扶持相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产业,比如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中介机构,著作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软件以及第三方认证与评估组织等。[9]法律的不断完善,相关保护组织的建立,都能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四)、积极借鉴国外法律成果,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
由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与传统隐私权保护相比呈现出许多独有的特征和规律性,因此在国际上对其保护以单独立法为主。所以,应该关注国际立法趋势与立法动向,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有益做法,建立起我国保护隐私权的一般方法和原则,并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与国际惯例相协调。[10]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从而改变我国当前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立法分散,实际操作性差的现状。例如:
1、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逐渐与传统商务比肩的时代已经到来,新加波就及时的推出了电子交易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立法方式规范电子商务的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其贸易额逐年攀升,但是网络诈骗等行为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的隐私,财产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本人认为,应在电子商务范围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隐私权尽可能少的受到侵犯以及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助。
2、美国为了解决网络造成的违法犯罪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例如1996年颁布的通讯端正法。其中对非法展示或传播违法内容和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了相应法律制裁的规定。我国应该就此为经验,对非法传播个人隐私和违法内容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减少由于“恶性人肉搜索”及黑客入侵对群众的生活造成的损害。
3、我们也应该借鉴美国与欧盟之间达成的“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争取早日与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欧盟达成类似的协议,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世界接轨。
(五)、在立法过程中要关注特殊群体,尤其是青少年的保护。
有统计表明,有20%的青少年在网上透露了自己真实姓名,67%的人公布了年龄,59%的人泄露了住址,61%的人留下了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完全暴露。这些真实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后果难以预料。我们必须尽快做出反应,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例如美国国会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禁止网站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的内容,对违法网站予以明确的处罚。同年10月,美国又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对网站收集儿童信息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确定了家长在维护儿童隐私方面的权利。给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我国可以借鉴此类国外法律立法经验。对未成年人、敏感职业,病患治疗,消费群体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综所上述,我们在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既面对是挑战,又是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它既给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挑战和考验,也间接的促使我们的立法机关直面问题的所在,积极的寻求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更好的依法治国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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