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丑化。所谓丑化,是指商标受到污损,贬低或者其他负面的影响,使得该商品及其指代产品的良好商誉或正面影响被冲淡的现象。如,在Steinway sons V Robert Demars Friends一案中,被告将原告使用在钢琴上的驰名商标“Steinway”用于啤酒罐开启把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Steinway商标同其商业活动及其商品联系使用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原告高质量的钢琴产品势必会同被告廉价批量的产品相联系,同销售被告产品的小店,超级市场相联系,而这种联系必然会损害原告只生产和资助高品味、高质量的产品的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