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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
本文ID:编号TXW8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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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也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我国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用以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紧急措施,其本质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法制不法”,当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致伤、致死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这是有益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合法行为,但这并不是一种无限的权利,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区分。
二、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构成特殊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具有一般正当防卫条件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本款列举的具体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如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爆炸物、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及针对人的生命、健康而采取的爆炸、投毒等行为;若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且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虽还未造成实际伤害但即将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时,不必然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特殊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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