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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的取证研究(一)
网络犯罪的取证研究
摘 要
目前,现如今网络信息传播方式飞速发展,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新型网络犯罪,给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网络犯罪具有一些新的特点:案件类型多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受害人多为年轻女性;作案成本较低,取证相对困难。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网络犯罪,为网络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虚拟社会网络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可利用网络的一些直观信息,比如微信的实名注册信息、通信功能、“附近的人”搜索功能和“朋友圈”功能等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同时注意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防范意识,加强学习研究、提高虚拟社会管控水平,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审核机制,多渠道防范网络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审核机制
目 录
摘要…………………………………………………………………4
前言…………………………………………………………………6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现状…………………………………………6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及成因…………………………………………7
(一)特点………………………………………………………………7
(二)成因………………………………………………………………8
三、微信网络犯罪的侦防对策………………………………………9
(一)微信网络犯罪的侦查措施…………………………………………9
(二)微信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策…………………………………………11
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3
网络犯罪的取证研究
前 言
现代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网络也引发诈骗等犯罪数量增多,很多新型犯罪也油然而生。这种新型犯罪看起来很曲折离奇,但是其实就在我们身边,人们一不小心就会中招,所以如何打击网络犯罪以及如何防范网络犯罪是当下值得深究的课题。网络犯罪最典型的就是通过“微信”实施犯罪的犯罪手段,以下我就以“微信”为例,谈谈“微信”犯罪的取证研究。
一、微信犯罪的概念和现状
“微信”软件基本情况介绍:腾讯公司的“微信”APP是一款可通过网络进行即时群聊的手机软件。微信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微信作为工具而实施的犯罪。
随着4G宽带网络的普及和智能终端的高速发展,手机上网已经成为现在人们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随之产生的就是大量的手机聊天、交友软件,其中“微信”是广泛被公众认知、接受和使用。但值得关注的是,“微信”在为人们带来通信便捷的同时,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或工具。
例如:2013年1月至12月,郑州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利用新型社交工具“微信”的“摇一摇”、“漂流瓶”、“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实施犯罪的案件共计47件74人。郑州检察机关调研显示,利用新型社交工具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除广大青年应谨慎交友外,相关监管机制应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完善。
二、微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一)微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人绝大数是年轻人
微信作为新事物,较多的被年轻人所接受和使用。他们思想灵活,性格上大多数属于内向,但不排除外向性格存在,会花言巧语,在微信聊天中大多谈吐风趣幽默,能在较短时间内赢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为进一步约见被害人而实施犯罪做好准备。
2、犯罪手段起始于非接触性
此类犯罪一开始犯罪人与被害人都未曾谋面。大多为犯罪人利用微信邀请被害人见面,随后在与被害人的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通过发送图片等多媒体的形式实施犯罪。
3、犯罪动机围绕着“财”与“性”
犯罪案件类型以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为主,存在部分强奸等侵害人身权利型案件,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针对年轻女性的强奸犯罪。
4、犯罪行为裂变性大
微信交友具有风险性,由于交往双方难以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家庭背景和个人品质等内容,犯罪分子很容易把自己塑造成军官、公务员和企业家等成功人士迷惑对方,从而将正常交友演变为骗财骗色。此外,网上友情经过发展也可能演变为网下恋情,特别是有妇之夫和有夫之妇的地下恋情被戳破后,很容易引发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
例如:某市二中院辖区法院共审理利用“微信”、“陌陌”等手机交友软件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17件,案由包括强奸、抢劫、盗窃、诈骗、非法拘禁等。二中院法官将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归纳为:被害人多为女性,年龄层次低,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取证困难,被告人往往不承认犯罪。法官提醒人们,要洁身自好,约束自身行为。手机交友软件开发者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尽到安全提示和隐私保护的义务。
此外,还有男子利用微信“定位”搜索功能,扮演女性角色,搭识附近陌生男子,通过微信聊天骗取信任,伺机实施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活动。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微信犯罪的成因
所谓“微信犯罪”,其实是侦查学上的概念;刑法学上并无此独立罪名。它是指行为人利用微信为手段实施各种刑法上明文规定的犯罪。如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以侵犯财产为特征的侵犯财产型等犯罪案件。由于微信平台推出的“摇一摇”和“漂流瓶”功能可以快速发起聊天,移动社交的新通讯方式逐渐成为年轻人手中的交友利器。截至2012年9月,全球微信用户已经突破2亿,而移动社交工具如米聊、陌陌等相关软件也都拥有庞大的使用群体,为犯罪份子提供了更多的犯罪对象选择。
三、微信犯罪的侦防对策
“微信”犯罪的打防对策“微信”犯罪的特殊性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微信犯罪的侦查取证措施
1、微信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途径
微信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在表现形态、犯罪手段等方面与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微信犯罪案件侦查中,应针对具体案情,多方寻求、认真论证、择优确定并及时调整侦查途径,通过常规侦查措施与运用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1)虚拟身份和真实身份的印证。通过多途径的认证方式,证明虚拟身份的唯一真实身份是必须要保证的前提。
(2)询问有关人员包括当事人现场人员、知情人、嫌疑人等。了解案发的经过,相关人员有无异常表现。注意参考其他刑事案件的询问技巧和方法。
(3)、线上线下进行全方面的落地侦查。根据案件的性质,结合实际以及传统的侦查思路进行研判。
2、 微信犯罪证据的获取
目前,利用微信作为犯罪工具或针对微信财付通资产进行犯罪,已成为高科技犯罪的一种新动态。在这些案件中的取证,是把微信APP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搜寻确认罪犯及其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获取主要包括几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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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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