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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XCLW111540 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论
二、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三、提高渎职案件侦查水平,完善侦查机构的构想和对策
四、检察机关对渎职罪原案实施立案管辖的原则和建议
内 容 摘 要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工作,本文作者结合渎职检察工作实际,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对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 渎职侵权 侦查 问题 对策
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论
渎职侵权案件是职务犯罪中的一类犯罪,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具备一定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法惩罚的各种行为。渎职侵权案件是指渎职和侵权两类犯罪案件,渎职罪在刑法第九章中所规定的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侵权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即与其职务有一定的联系的主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正因为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所以对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显得尤其重要,主要是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决定的,我们要充分认识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的重要意义。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认识:
(一)依法严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主要内容和要求,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我们党领导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加强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建设一支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国家机关干部队伍,这是我们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受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动摇,主仆关系颠倒,严重悖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中特权思想,官僚主义严重,甚至陷入渎职侵权犯罪的泥潭。有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有的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是解决腐败问题,特别是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依法严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改革深化,保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迫切需要国家法律来调节和规范。迫切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法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妨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危害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立和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近年来,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引发的楼塌、桥垮、路毁及特大火灾爆炸等惨祸时有发生,有的乱批项目,盲目决策,失职被骗,有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致使国家和集体的巨额资金流失,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如果对这些渎职侵权犯罪不依法严肃查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得不到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得不到有力保障,各项改革建设事业就难以顺利进行。
(三)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有41种渎职侵权案件,其中34种渎职犯罪,7种侵权犯罪,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是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职能。根据新刑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渎职侵权案件有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如何提高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水平,是党和政府较为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提高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水平和改革侦查制度,在两法实施后的今天更显得重要,下面就两法修改前后的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一点拙见。
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法”实施后渎职侵权案件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
“两法”实施后渎职侵权案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管辖犯罪的主体范围缩小,从侦查一般主体的侵权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转变为只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渎职侵权案件。
(2)新罪名增多、受案范围广、办案工作涉及许多新领域,侦查干警缺乏查办这些案件的专业知识和侦查经验。
(3)适用新的刑法原则和新的办案程序、办案手段、执行更加严格的办案纪律,这对侦查工作特别是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刑法、刑诉法实施后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是:
(1)案件来源不 大,幅度减小,案件线索渠道不畅。特别是一些涉及新领域的案件线索更加难以发现。
(2)侦查这些犯罪案件的难度增大,表现为:一是由于一些渎职犯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危害性不向其他犯罪一样直观;二是一些渎职犯罪的认定,往往以其他相关的刑事案件,即“以原案成立为前提”;三是犯罪主体不好界定;四是部分检察干警的素质和知识水平不适应侦查工作的要求。
(二)现有渎职侵权罪案侦查机制的缺陷和不足
目前,各地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机制仍然沿袭着过去的侦查体制,即以基层检察院为主,上级检察院促办、督办、交办为辅,虽然也有一些例如:“特侦队”等形式,但不能统一规范,也不能体现灵活机动、专业高效的作用。其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利于帮助基层检察院排除阻力
众所周知,渎职侵权犯罪查办阻力都较大,案发后,除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组成的关系网,千方百计地为其说情营救外,案发单位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 ,想方设法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有的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案件的查处,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现有的侦查体制仍由基层检察院为主进行,而基层检察院人员与同级执法部门人员较为熟识,易受人情干扰,影响严格执法。
不利于案件的迅速、及时侦破
渎职侵权罪案,特别是徇私舞弊类型的案件,找受害人、原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说情人、原案承办人、审批人等调查取证,调取原来卷宗、审查原案等,初查工作必须不间断的进行,工作量相当大,会造成案件翻供和证据流失等情况,加上基层检察院装备、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不足,不利于突破,不能查窝案、串案、大案、要案等案件。
不利于侦破新罪名案件和复杂、棘手案件
复杂棘手的案件需要有查办该类型案件经验体会的人员来侦破,新罪名案件不仅涉及刑事、民事法律,而且涉及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而基层检察院在担负繁重侦查任务的情况下,不可能抽出大量的时间让每个人都全面系统的学习钻研各行行政执法领域的知识,基层院人少事多,仅在办案中学习是不够的,更主要是不便于交流、探讨和提高。
不利于侦破久侦不破的钉子案
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受过高等教育,通晓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善于钻法律空子,同时,他们最了解案情,案发前有反侦查的准备和能力,案发后有庞大的关系网说情营救。往往百般狡辩抵赖。供认后又较易翻供、串供。仅靠基层检察院既难于集中善于攻坚,突破攻守同盟的侦查人员获取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不敢再有反侦查活动。
不利于犯罪预防工作
基层检察院就本辖区的执法部门个别案件进行查处,不利于深层次发现行业犯罪的特点,所进行的个案预防也只能是就事论事,进行犯罪预防不能触深层,从而使预防犯罪源于形式。
不利于侦查人员的经验交流
尽管基层检察院在查办案件时,上级都会派员指导,这种指导有多种形式,但是作为最基层的办案单位不能得到更上一级的专业侦查人员的指导,更没有“专家型”的人员的指导,使案件侦查中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及时交流。各基层院的横向交流更显得无力。
件线索的发现和原罪案的侦查问题
一、案件线索的隐蔽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的一个基本难点就是案件线索的发现难,现在,各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都有一种普遍认为就是“家丑不外扬”予以掩盖,不要说外传,就是找上门也不会真实相告,尽管国家制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但实际上由其部门自己移送的又有多少,大都是在自己内部给消化了。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形式的不确定性也是认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一个难点。其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而且多数罪案都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在主观上难以认定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徇私还是为公或为小集体,这些问题的把握是侦查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渎职侵权案件的集体决策引出的问题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又有首长负责制,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与集体决策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地方由于从本地、本部门的利益考虑,过分强调地方保护和条条管理,在决策过程中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为本地、本部门谋取利益,从表面看是执法为公,但比照渎职侵权罪案的立案标准已经超出了这些范围。再加上有些决策的作出不仅限于本部门,还有上级部门默许或不定式的首肯,这又给认定犯罪上加了一层原始的保护层,再有具体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在执法中徇私舞弊,中饱私囊让侦察人员无从找到突破口。
原案的查处问题
渎职侵权案件的又一难点是原案查处问题,特别是徇私舞弊类案件,玩忽职守类案件都会遇到原案罪名成立,本案才能成立的情况,这就给侦查人员带来了难题,由于案件管辖范围的不同,很多原案罪名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而原案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部门负责侦查。相关刑事案件的侦破就成了渎职侵权案件成立的前提,这样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不能有效地侦查和认定渎职犯罪案件;2、对发生的渎职案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3、造成侦破的渎职案件在起诉、审判阶段出现反复;4、造成侦查工作的难度增大;5、检察机关查处内部人员渎职侵权案件其原案缺乏有效的制约。
提高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水平,完善侦查机构的构想和对策
(一)适应新形势,摸索新措施,创造新经验
针对“两法”实施以来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出现的变化和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只有认真学习两法,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案件侦察工作,特别是要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对策,在查办新领域、新罪名案件上要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侦查对策,摸索新措施、新方法、创造新经验。为此,一是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准确把握办案重点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突出查办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二是要建立健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侦查协作机制;三是要做好举报宣传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相互信息沟通、交流、协作和配合工作机制,畅通案件线索通道。同时要主动出击查找犯罪线索,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四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渎职侵权侦查干警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更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办案作风,提高侦查水平,更好的适应新的法律规定下的渎职侵权侦查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新机制
渎职侵权罪案侦查阻力大、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以基层检察院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为主查处同级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犯罪的不合理,应从体制上改变这一现状,建立一个在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统一指挥部署下,强化分州、市级检察院查办案件责任和指挥技能,而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全面指挥各基层侦查部门,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专业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新机制和各级检察院紧密配合协查案件的工作机制。
1、建立侦查指挥协调组织机制。根据各省实际,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建立指挥中心,以强化省院的侦查指挥协调组织功能,同时提出三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建立侦查重大、特大案件机动队,以利于集中全省优势兵力侦破案件,有利于排除阻力干扰,避免本地人情关系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便,以利于开展秘密调查工作。
2、建立合理的侦查力量配置机制。初查时,由各级渎职侵权部门单独作战,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则由省级院的指挥中心统一调配全省力量,分工配合,协同突破,同时,上级院要以领办、参办等方式加强指导。
3、建立情报资料信息网络。把收集到的与犯罪有关的住处与接受举报和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汇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使被动接受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变为主动挖掘和科学决策;有接受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变为将举报线索转化为情报资料信息,通过信息分析决定是否着手进行调查和立案,这样做可以避免对案件线索调查的盲目性。
4、建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起诉部门配合的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增强证据意识,要把取证工作做到位,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隐匿、毁灭、串供等机会,为顺利起诉打下基础,起诉部门要协助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做好加固证据、堵塞漏洞的工作,使证据体系万无一失。为此,要建立渎侦、起诉碰头沟通制度和邀请办案人员一起研究出庭方案制度。
5、建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根据渎职侵权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配合协作制度,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建立具有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特点的以省院为龙头,各分、州、市、县(区)院为支点的办案体制。
(三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侦查队伍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特征之一就是专业化。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趋向智能化,要求侦查人员也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培养对付某一类犯罪的特殊技能,成为侦破各类案件的专家,如专门侦破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案件,这样才能大大提高侦查水平。
1、设立渎职侵权罪案侦查局,设立与反贪局相对应的侦查科、预防科、办公室等部门,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解决装备,确保侦查工作需要。
2、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只能作用的发挥。侦查人员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尤如棋子与棋盘,棋子的分布方式(结构)不同,可以产生出胜、负等不同的结局。领导随意性派案方式,制约着侦查人员的作用、能力及活动范围。按专业分工使用将改变这种状态。变“万金油”型侦查人员为专业侦查人员,使侦查人员为胜任分工的业务面主动努力地工作;变只协助办案,不办其他事的单功能型侦查人员为具有办案、指导、协调、研究、参谋等多功能型侦查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性;变领导派系案,返回后就没事干的间歇工作型侦查人员为连续办理同一类案件,定期写出研究报告的连续工作型侦查人员,增强工作自觉性。
3、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是侦查人员职能的要求,省院和各州、分、市院对下都有业务指导关系,专业化职能的实现,也就赋予了侦查人员对侦破某一类犯罪的指导作用。要起到指导作用,就必须加强对职务犯罪的专业化研究,提高业务技能,具备更高的水平。
检察机关对渎职罪原案实施立案管辖的原则和建议
根据当前渎职罪原案管辖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立法机关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权,但是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利诉讼原则。检察机关决定对渎职罪原案行使管辖权,必须从便利诉讼,利于侦查认定渎职罪及其原案的角度进行选择,应作以下考虑:首先是基于渎职罪与其原案相互牵连的需要。不查清原案,渎职罪无法查清和认定,而不查清渎职罪,也影响到对原案的处理。其次,对渎职罪及其原案进行合并管辖是基于二者在侦查中具有同步性和不可分离性,只有一并侦查才能及时查清主罪。其三,将渎职罪及其原案分别立案管辖,可能会造成诉讼互不衔接和极大的混乱,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便利诉讼的原则使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选择对案件进行并案管辖时,判定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对渎职罪及其原案合并立案侦查,而且应当防止争夺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二)单位加避原则。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罪案过程中,涉及到的渎职罪原案依照刑诉法规定由实施渎职犯罪行为人所在司法机关立案管辖的,该机关应自行回避,放弃对渎职罪原案的立案管辖权,而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单位加避原则有利于对渎职罪原案的公正处理。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因原案查处不力而影响对渎职罪的查处和认定。
(三)接受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罪原案是超越原有的管辖权,可能造成与原管辖机关的管辖上的冲突,因此,应当接受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应当接受本机关之外力量的监督,尤其是在查处本机关人员渎职罪过程中更应如此。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批准或决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渎职罪原案行使管辖权;决定中止或撤消检察机关对渎职罪原案的侦查行为;提请上级人大机关批准决定对本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交由相应的其他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对同级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罪及其原案实施其他监督。
总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一定的阶段,一定的地区和部门出现了集中性、多发性的特点,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呈现高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增大了自侦部门的侦查难度,检察机关面临着新形式下的新的考验,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改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适应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正确分析判断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各方面形式,寻求新对策,创新工作机制,对自侦办案机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加大侦查机制改革的力度充分发挥和应用好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强化上级对下级之间的领导作用,结合检察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资源,形成区域性的整体效应和查办案件的合力,加强团队精神,提高各级检察院自侦部门的整体作战能力,不断开创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新局面。
参 考 文 献
一、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教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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