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取
|
论文天下网
|
原创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论文降重
|
毕业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开题报告
|
心得体会
|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天下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认识及其改进完善的对策
XCLW113100 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认识及其改进完善的对策
一、正确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实施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㈠、 行政赔偿的概念。
1.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组成部分;
2.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3.赔偿范围是特定的;
4.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
㈡ 、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制定行政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法律保障;
3.确立积极有利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掌握行政赔偿的原则和行政赔偿的范围。
㈠、行政赔偿的原则。
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三、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的探讨。
㈠、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局限性及其改进对策。
1.存在的问题,
2.解决的对策。
㈡、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存在问题,
2.解决对策。
㈢、行政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存在问题,
2. 解决对策。
㈣、行政赔偿宣传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存在问题,
2.解决对策。
内 容 摘 要
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应从充分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分析和解决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的赔偿措施,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建立监督机制,使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完善法制建设,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
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认识及其改进完善的对策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限制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得到有效补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 ,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值得改进的问题。需要我们全面认识和正确估价,并在实践中探讨解决的方法。
一、正确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实施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㈠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组成部分。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因此,法律规定原则上由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承担具体赔偿义务。
3.赔偿范围是特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分为三类: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如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的损害。②、事实行为,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的损害。③、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赔偿责任,如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的。
4.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多渠道实现。
㈡ 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制定行政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2年的《宪法》重申了这项原则。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形成了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终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才使得我国宪法中国家赔偿的原则。
2.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法律保障。
现实生活中行政侵权时有发生,给经济主体造成的损害如果不通过有效的手段来救济,会极大地打击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另外、行政赔偿制度的有效与否也直接影响到国家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制订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是保证贸易自由和投资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3.确立积极有利的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政府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实施调控,政府在经济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对各种经济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来调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没有了保障建立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无从说起。
二、掌握行政赔偿的原则和行政赔偿的范围。
㈠、行政赔偿的原则。
行政赔偿的原则也称之为“归责原则”。迄今为止,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原则,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国家不予赔偿。②、无过错原则,即不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无过错,国家都要对其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③、违法原则,即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国家都必须负责赔偿。我国行政赔偿制度采取的归责原则,一般理解为“违法原则”。
㈡、 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下:
⑴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和其他警械。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⑵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财产权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明确认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编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解决对策的探讨。
我国自1997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已经实施了12个年头,它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创造民主和谐的司法环境,建设法治社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实际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很难适应新时期法制社会的建设,为此,提出相应的措施和立法建设,对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㈠、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局限性及其改进对策。
1.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采取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具有标准客观、赔偿范围适度、实际操作简便等优点。制定国家赔偿法时,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限,采用违法责任原则来认定行政赔偿责任,平稳财政开支,在一定范围内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法制社会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赔偿制度仍然以违法责任原则来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无论是政府支出或是保护人民权益方面,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角度来看都是欠妥的。此外,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的侵权行为也变得形式各异,许多因公务员借助公务职务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频繁出现,继续运用违法责任原则行政赔偿责任显然不利于全面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法责任原则应在理论和实际执行中加以补充和完善。
2.解决对策。
归责原则的体系包括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与违法原则三种。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导致行政赔偿范围偏小,忽视法律规定以外的一些非正当公务人员个人作为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害。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过错可包容违法,违法是由行为主体的客观行为过错所导致的。并不考虑其主观上的过错,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拓宽行政赔偿责任的认定范围,可以克服目前我国采取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中的确认违法行为的局限性,把一些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纳入赔偿范围,加大了对行政相对方利益的保护,过错原则还政府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过错,责任承担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不可以划分等级,针对出现的不同损害情况,明确过错的轻重,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同时再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补充过错责任原则,保证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遗漏的责任范围,同时也顺应世界行政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
㈡、 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存在问题。
国家赔偿法规定相对人受保护的范围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受保护的人身权中又仅限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仅、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而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却不在国家赔偿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除人身权、财产权外,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相对人的这些权利是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基本要求。国家赔偿法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无疑违反了上述原则。
赔偿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泛。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内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当行政工作人员处于内部相对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内部行政行为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否则就违背了国家赔偿立法的原则。其次,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在我国自由裁量权滥用以及行使不当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对这些侵权行为不给予否定评价,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不予以赔偿,最终会出现有权力行使,无权利监督;有实际损害,无有效救济的局面。因此,完善行政裁量权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体系,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已十分重要了。
目前我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缺失所造成的损害、间接损害及精神损害等问题都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实际困难以及缺乏这方面的立法经验积累、力求稳健妥当所致,但随着国家赔偿法的逐步实施,今后应逐步拓宽行政赔偿的范围,以适应国际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合理赔偿后,很难达到相对人的要求,往往会诉讼到人民法院,等待合理的赔偿结果,这样做将会使赔偿请求人消耗更多的精力、浪费更多的时间,是对赔偿请求人的进一步的损害
2.解决对策。
将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因为有些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巨大,管理机构有时无力承担,无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如果一些特殊的公有公共设施由行政机关管理,那么由于行政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致使特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公有公共设施是为公益所设,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这类设施如果造成特定人的损害,国家就应代表公众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虽然比较抽象、无形,但其确实存在,有时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相当巨大,民法通则中也将其作为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所以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时,应将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而且就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形式和范围。
以抚慰公民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和他们人格、名誉上的损失,对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害,不仅要对直接损失给予全额赔偿,而且要对这些主体因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另外还可借鉴国外一些做法,把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也纳入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法律对民众保护作用才能全面得到体现。
㈢、 行政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存在问题。
赔偿方式单一。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另外,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种弥补性的做法,导致国家只对实际、直接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将可期待的利益损失一律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
弥补作用有限。从现行的赔偿标准来看,行政赔偿“弥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既没有完全赔偿直接损失,更没有合理赔偿间接损失。例如,“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或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将看护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排除在外;“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对于拍卖所得低于财产本身价值的部分排除在外;“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性费用开支”,将财产收益和生产经营的损失排除在外等等。
2.解决对策。
适当拓宽行政赔偿范围,完善赔偿方式及标准。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政府赔偿的标准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惩罚性标准(高标准),二是补偿性标准(一般标准),三是慰抚性标准(低标准)。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主要是慰怃性的标准。这是因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刚建立的时候经济水平较低,国家财力不足,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赔偿标准应该不断提高。如果在今天再采用《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且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上等于纵容政府的违法行为,因此也应扩大损害可赔偿的范围。
㈣、 行政赔偿宣传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存在问题
《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和普及还不够。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知道有国家赔偿法。当分割被纠正后不知道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加上一些侵权机关又不作为。使得一些本应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进入不到国家赔偿程序中来。使得人们的权利得不到实际有效的保障。
赔偿义务主体及赔偿程序的设计不合理。尽管义务机关是国家赔偿责任形式上的承担者,但实践中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往往该确认的不予确认,该处理的不予处理,其不尽赔偿职责现象屡屡发生。加之《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予赔偿的法律责任并未作任何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行政机关不行政,赔偿没有兑现而不了了之现象的存在。
赔后不申报、不追偿,赔偿责任未能真正落实。这主要表现为:① 实践中义务机关大多会采取与请求人程序外协商方式处理。即用本单位掌握的预算外的“小金库”暗自支付赔偿费,赔后既不上报备案也不申请核拨赔偿费用。② 赔偿后不追偿,公务员个人赔偿责任缺位。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但《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几乎从未有过对公务员进行追偿的案例。
2.解决对策。
解决行政赔偿要加强宣传工作,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加大宣传力度,还要向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宣传国家赔偿法,让大家真正了解行政赔偿的作用及使用范围。
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并不等于说我们的行政赔偿制度就大功告成了。因为一部制定得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很好地得以贯彻执行,那也只能是没有价值的一纸空文。法在于行,我们制定各种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施行。为此,我们目前的任务是在继续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同时,将更多的目光投向法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执法,并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参 考 文 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方世荣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8月第3版
2.《行政赔偿法律范围中几个问题的探析》 赵巧云 《中国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8月
3.《行政赔偿责任缺失的现象及其对策》 刘影春 李国武 南京大学学报(人社版)2003年
4.《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其完善》 中共山西省委学校学报 2005年
5.徐兰兰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和谐发展论坛 2001.2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下一篇
:
浅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
我国
行政
赔偿
制度
认识
及其
改进
完善
对策
【
返回顶部
】
相关栏目
自动化相关
计算机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医学论文
人力资源
电子专业
电气工程
英语论文
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
社科文学
教育论文
物流专业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化学化工材料科学
电子通信
环境科学
经济类
机械模具类
报告,总结,申请书
其他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