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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XCLW113226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一、一夫一妻的定义
二、婚外恋产生的原因
三、婚外情的表现形式
四、如何扼制婚外恋现象的发生
内 容 摘 要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家庭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法律体系架构的角度考察,婚姻家庭法并非只是私法。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非绝对,二者互为关联、互相影响。以我国现行《婚姻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可知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占绝大部分;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维护弱者的权益相当必要。因此,有必要转换思路,突破传统思维定势,确认婚姻家庭法是公私混合法的性质,以求符合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与功能。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对一夫一妻制原则定义为禁止重婚、禁止姘居、通奸。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人们的生活方式趋于多样化,异性交往机会增多,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改变,出现了“爱情快餐”、“网上情缘”、“情感补充站”、“生理伙伴”、“精神恋爱”、“金丝鸟”、“异性知己”等婚外恋现象,以致社会上出现了“女人变坏就有钱,男人有钱就变坏”的顺口溜,婚外情现象的出现,严重地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基本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危机,成为扼杀婚姻的刽子手。目前婚外恋已从最初的集中在大款阶层向社会各阶层辐射开来,已成为真正的情感问题了,有专家说,对人身心健康打击最大的莫过于婚外恋了,婚外情一般来说有如下结果:离异、长期隐情、公开维持原婚姻、舍弃婚外情等,但不管哪种结果,都对正常婚姻起着破坏作用,婚外情对婚内双方的心理冲击是复杂而长远的。下面从婚外恋发生的原因、形式方面进行分析,找出解决婚外恋情的办法。
一、婚外恋产生的原因 当婚外恋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后,人们的观念也逐步开始转变,婚外恋发生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 封建思想和不良社会氛围的影响。虽然中国妇女已经解放五十多年了,但一些男同志仍把妇女做为私有财产来看待,认为有本事的男人就应当多多的占有女人,宣扬所谓的“好汉占九妻”、“养三宫六院,享天子之福”,喜欢妻妾成群,将女人视为个人财富,其实这些人搞婚外恋并非出于爱情,只是为了享受那种无异于动物的欲望,这是对婚姻尊严的严重践踏。同时由于西方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当前社会上流行“处铁子”、“包二奶”、“找情妇”,一些男人认为没有情妇没面子,情妇越多表示自己越有钱、有本事,有的甚至希望取消“一夫一妻”制,搞“性解放”。一些女孩认为吃青春饭,在年轻时出卖肉体是为将来做财富的原始积累,等钱赚多了最后傍个大款,一生一世就会衣食无忧。同时社会舆论对“婚外恋”的认可程度也逐步提高,过去大多数人对婚外恋现象进行鄙弃,现在是见怪不怪,认为只要自己不去胡搞就行了,至于一些男人能够做到“外面彩旗飘飘,家中红旗不倒”,不但没人笑话,反而有人羡慕这样的男人有本事,喜新不厌旧,对老婆“负责”。 2、财富的增长,生活的富强,导致夫妻间经济地位不平衡,一方的钱包鼓了,对家庭的支配决策权大了,感到配偶与自己不平等了,可以用腰包里的银子购买昂贵的“爱”了。 3、 感情破裂离婚难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婚姻家庭基础不牢,如长期分居、包办婚姻、草率成婚等,婚姻没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婚姻缺少正常良好的生长和成长过程,婚外情成为对婚姻家庭生活的逃避及一种现实的权宜选择。这些外遇者与配偶没有感情,但由于道德、子女等原因无法离婚,有的感情确已破裂,但配偶坚决不同意离婚,导致这部分当事人从婚外的恋情中寻找情感的补充。 4、 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过去的大多数人的婚姻只是生活上有个伴,在婚姻协调过程中倡导忍耐。时代发展了,现代的婚姻与双方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志趣爱好都密切相关,同时随着工作节奏的变化,某些夫妻间的交流沟通少了,差距拉大,催化一些人寻找婚外补充。 5、 夫妻分居两地引发婚外恋改革开放后,人们热衷于下海捞金,一些男女纷纷离开配偶到外地谋生,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人们工作、生活都很紧张,男女来往中比较容易产生感情,“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产生了快餐式的婚外情。 6、 放松世界观改造的特权人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大搞权、钱、色交易,频繁接受性贿赂,搞地下情人,引发婚外恋。
二、 婚外情的表现形式: 婚外情的表现形式很多,有重婚、包二奶、通奸、姘居等,具体归结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点: 1、 对新出现情感的追求这部分人群一般与配偶的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一旦遇到新人,便叹为知己,双方同时或一方开始展开对对方的追求,双方感到“恨不相逢未嫁时”,但又暂时摆脱不了无爱情的婚姻,只好偷偷来往。
2、 昔日情感的复活由于年轻时不懂爱情,致使一批男女错过了好的姻缘,直到年龄大了或为了了却父母的心愿,匆匆忙忙找个人结婚了,特别是文革中经历过上山下乡运动的男女,这种现象颇多。近年来,随着同学聚会、插友聚会等活动的增多,一些旧日的情缘被注入了新鲜血液,死灰开始复燃,何况再幸福的婚姻也会有矛盾的出现,此刻,旧日情人的重逢带来了新鲜和刺激,一些男女找到了婚外恋情的切入点,从而契合在一起,导致婚外恋的发生。这类婚外恋的经典人物是查尔斯王子及其情人卡米拉。 3、 富裕生活的新享受中国有句古话“饱暖思淫欲”。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实施,九州大地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暴发户,发了之后,对于大多数的富裕一族来说,开始换房、买车,但老婆可不想换,可平时总得找点新鲜刺激的脸蛋儿玩玩,于是出现了职业“三陪”一族和“野鸡”、“鸭子”等性工作者们,色情业的出现满足了先富起来的某些“富翁”、“富婆”们的淫欲需要,还有一些富翁包起“二爷”、“二奶”,并举行正常的嫁娶仪式,让二奶名正言顺地为其生儿育女,有的则娶了第三者,但又不舍得结发的“糟糠”,于是转过来包“大奶”,这样还会给人一种有了新人不忘旧人的好感,于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盖起了二奶村,二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外恋现象,以男人为她们提供房屋、车辆、生活费为主要标志。二奶的出现破坏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对于已经为大众接受的“二奶”现象,打击起来非常的困难,取证也非常不易,有些包二奶的与二奶公开出入,已经构成重婚,但由于证据难取,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4、 特权思想的无端蔓延从我国近年来挖掘出来的大贪官,象成克杰、穆绥新等,无一不是婚外恋的当事者,有的高官和当权者频繁接受“性贿赂”,如:“远华特大走私案”中的“红楼”中的美女,就是赖昌星用来贿赂高官的据点。此外还有一些手中有特权的单位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被管辖单位经常请到这些色情场所潇洒,用公费嫖*,搞“性贿赂”,既败坏了社会风气,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5、追逐性的解放与自由现实生活中,一些包里没有多少银子的男子为了寻求刺激与时髦,经常去按摩屋、洗发屋等比较暧昧的场所去做一夜新郎,这部分男人不愿与配偶分手,但在灯红酒绿的诱惑下还是迈出了婚外情的步伐,有的男人与三陪小姐产生感情后就决定与配偶离婚,有的则被三陪小姐以怀孕为理由相要挟,不得不“奉子离婚”。目前大部分男人的婚外恋都是属于这一种。
三、如何扼制婚外恋现象的发生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巨大的变化,人们在获取物资生活的饱暖之后,对情感成分的追求越来越高。恩格斯说:“人类婚姻一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使夫妻关系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没有别的动机了”,这为我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一个思索的出发点,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增多,婚外恋现象日益增多、愈演愈烈,夫妻间的相互爱慕发展成为与妻子感情冷淡而与第三者相互爱慕,第三者在婚姻中的加入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矛盾,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但一些条款属于“蓝色条款”,缺乏刑法的保障,扼制婚外恋现象,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广大妇女应适应时代需求,提高自身素质,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一些妇女之所以成为被婚外恋侵袭的对象,首先是素质不高,一味的依赖男人活着,整天素面朝天,总以黄脸婆的姿态出现在爱人面前,一旦男人发生婚外恋,便一哭、二闹、三上吊,破布缠腿,让人厌烦。笔者认为,婚外恋现象无孔不入,我们首先要做一个好女人,用“四自”精神不断鞭策自己,力争在人格、经济上独立,因为工作着的女人是最美丽的,也是最可爱的。同时一些插足别人家庭的妇女也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批判,希望她们的能够用自己的双手去赚取属于自己的财富,不要象老鼠一样总活在黑暗中活着。 2、 法律应增加一些扼制婚外恋发生的条款。首先建议刑法扩大重婚罪的内涵,一些有配偶但长年与他人一起非法同居的男女也应当以重婚罪论处,否则这部分男女无视国法和婚姻家庭的稳定,逃避婚姻家庭义务,使受害者无法可依。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生活中的事实重婚行为,就目前包二奶现象来看,这些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有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他们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干亲相称的居多,因而能够按照刑法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故建议刑法应放宽重婚罪的定罪标准,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与他人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或非固定)场所长期共同生活达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重婚,如果刑法做了这样的规定,会减少重婚和包二奶现象的发生;笔者前不久看到报载,一男子在同年同月同日同时娶了两位女青年为妻,之后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又未与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果不能以重婚罪论处。假如这位小伙子与其中的一位登记了,与另一位未登记,这才能构成重婚,这种现象会让许多玩婚姻游戏的人钻空子。此外,我国在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男女双方再婚如一方未生育,对方子女数在两个以内的可以生二胎,试想一下,女方再婚找未婚男子的毕竟在少数,大多数是男方离婚后再娶未婚女孩,这样的话就使一些男人认为,我婚外恋再找个女孩,甩掉一个黄脸婆,另娶一个大姑娘,还可多得一个孩子,有些生了女孩的男人婚外恋找到未婚女后,又生了儿子,令许多男人羡慕不已,这样,我们的法律无形中助长了婚外恋情的发生。此外,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日本,依照日本民法的解释,与妻方通奸的第三人,构成对夫权的侵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日本判例,对与夫通奸的第三人,妻可请求损害赔偿。依照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与他方通奸的第三人,可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索取赔偿,如第三人不停止通奸关系,受害配偶可请求间接强制罚金。假如我国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会减少婚外恋的发生。 3、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要判决离婚,不要再维系已经没有感情的婚姻,但在判决离婚时在房屋、财产方面向无过错方倾斜,这样做是保护受害方的一种方式。因为社会总是要发展进步的,当生存不成问题了,另一种同步的需求——精神的共振与灵犀相通,被提上了生活的议事日程,走出贫困,步入富强,当代中国人开始出现了对精神的需求和对文明的饥渴,低质量的婚姻随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和裂变。当婚姻不具有或失去了爱情的基础又不能离异时,婚姻自身的生命力就会是趋于衰竭,就会成为婚外恋的培养基,所谓的“婚姻无情人有情”的第三者现象,不可避免地要对既有婚姻形成冲击,它呼唤婚姻的爱情属性和婚姻自由,有的受害者因为对方外遇拖了别人一辈子,同时也害了自己一辈子,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妥善考虑,保护当事者的离婚自由,不要因为当事人有外遇就无视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在审理时应体现相应的人道性质、理性精神和宽容精神,因为人的生命短暂而又不可重复,每一人都有权根据幸福的理解安排自己的生活,也有权在短暂的生命过程中纠正自己的错误,如果一味的不判决离婚,对夫妻双方的精神都是一种折磨,因为已死亡的婚姻的解体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有利措施。 4、 理智地对待婚外恋现象。新修改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以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婚外性关系将危及婚姻存亡及后代健康,是不可取的恋情,然而一旦发生了婚外恋现象,当事三方都要理智地对待。一是受害方要理智地对待配偶的外遇。如果配偶不忠,不要发疯吵闹,这样只会越闹越糟,应理智地与对方谈,找出原因,并不断的调试自己,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尊重配偶的最终选择,如果配偶想继续与你生活下去,不要将他(她)过去的错误纠缠不放,要尊重对方的人格,这样才有利于婚姻生活的幸福;假如配偶不愿与你再续情缘,要理智地分手,不要冲动,以免引发大要案件的发生,这样对自己、对配偶、对子女都不失为去最恰当的做法。二是有外遇的一方要正确对待自己所犯的错误,冷静思考自己婚姻的未来,假如还想与配偶共同生活,就要与第三者彻底断绝关系;假如与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要先与配偶办理离婚手续,再开始另一段感情。三是第三者要认真思索一下你插足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爱情、还是为了金钱?假如为了爱情,那么就要等人家离了婚再去爱,假如是为了钱,那么可以用双手去劳动,吃青春饭,破坏别人的家庭幸福是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是与人重婚,则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 5、 社会舆论应当谴责婚外恋现象,婚外恋是破坏婚姻家庭健康肌体的毒瘤,我们不要让这种现象无限的蔓延,只要全社会都对婚外恋现象口诛笔伐,对贪官污吏和暴发户包二奶、养情人现象予以鞭笞,这种现象就会减少。 6、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败、反色情思想教育。在考核领导干部时要将作风正派做为重要的内容,一旦出现接受“性贿赂”、搞“婚外恋”现象,要立即清除出领导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党的作风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公正性。 总之,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论述了婚外恋发生的原因及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并提出了解决婚外恋情的对策,本人认为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健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弘扬文明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伦理道德建设,那么婚外恋现象就会大幅度减少,还我们一个温馨、祥和的爱的家园。
参考资料:
1、孙琬钟,《新婚姻法知识读本》,光明出版社,2005年。2、蒋 月,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3、张海尚,《婚姻法实用解析》, 中国检查出版社,2005年
4、吕国江,《新婚姻法关于重婚的规定》,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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