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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职务侵占罪的特点及对策
XCLW113411 试析职务侵占罪的特点及对策
一、当前职务侵占犯罪的特点。
(一)、职务侵占犯罪分子犯罪的针对性不断加强,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改革的空子,新的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1、借非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以假改制真“退壳”的做法,在几经“退壳”之后,企业资产被分而食之,转为私人财产。
2、借“脱钩”或“变更公司产权”之合法形式,利用其担任企业“一把手”的便利,将非公企业“变更”为其私人企业,大肆侵吞企业资产。
(二)、当前的职务侵占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贪婪性和冒险性。
(三)、职务侵占犯罪分子较为常用的作案的方式、方法,日趋典型、复杂、多样,涉及的层面在不断扩大,程度在逐渐加深。
1、侵吞。
2、盗窃。即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3、骗取。
4、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司款项。
5、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款项。
(四)、职务侵占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增多,作案人员防调查、防取证的预谋性增大。
(五)、职务侵占犯罪目前呈由单干型向团伙型发展趋势。
二、当前职务侵占犯罪的原因。
(一)、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存在是滋生职务侵占犯罪的历史原因。
(二)、体制转换时期,体制的过渡性,法规的滞后性,政策的不完善性等,是导致职务侵占犯罪高发的外部因素。
(三)、查处率低,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在一些部门严重存在,是造成职务侵占犯罪屡打屡发的重要外因之一。
(四)、心理失衡,监督乏力是造成职务侵占犯罪高发的直接内因之一。
三、遏制职务侵占犯罪的对策
(一)、针对容易产生职务侵占犯罪现象的具体内容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1、加大侦察体制创新力度,提高职务侵占犯罪侦察效率。
2、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侵占犯罪的力度。
(二)、加快立法建设步伐,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震慑职务侵占犯罪分子。
(三)、主动出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时发现线索。
(四)、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职务侵占的犯罪成本,抑制犯罪动机。
(五)、加大新闻媒体对职务侵占犯罪的监督力度。
内 容 摘 要
职务侵占犯罪已成为当前一段时期以来,社会消极腐败问题中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如何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本文通过分析犯罪的特点——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剖析犯罪成因,最终找出遏制犯罪的措施、办法。
文章同时从法律、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职务侵占犯罪现象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达到遏制犯罪,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最终目的。
试析职务侵占罪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作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大量涌现。这其中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利用主管、分管本单位财物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决定或经手期间,将处于自己实际控制下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供其挥霍的贪利型犯罪,已成为近一段时期以来,社会消极腐败问题中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1999年3月10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199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始终把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摆在重要位置,全年共立案查办国有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及金融系统、房地产领域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8601件,占全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084件的53%。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8亿元。”
如此严重的腐败现象,其犯罪行为不仅造成非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在一段时期内,在一个地区或一个企业内,还必将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甚或扰乱、迟滞了地区企业的经济发展。
对此,认真分析职务犯罪中较为典型的职务侵占罪的特点。通过分析其特点,了解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所在,并针对性地找到遏制犯罪的相应对策,不仅是当前形势下准确、严厉地惩治职务侵占犯罪所必须,而且也是完善刑法分则科学体系所必要,是司法实践具体操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所要求。符合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突出刑法打击的锋芒,有效地惩治职务侵占犯罪。
一、当前职务侵占犯罪的特点。
当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犯罪现象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职务侵占犯罪分子犯罪的针对性不断加强,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改革的空子,新的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1、借非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以假改制真“退壳”的做法,在几经“退壳”之后,企业资产被分而食之,转为私人财产。如江西省东乡县的非公企业——江西红星企业集团,就是利用企业自1998年开始改制之机。其企业原董事长、总经理傅建军以集团公司名义,分别与其下属的车间或生产线为单位,另外注册一个或多个企业名称,形成“大厂套小厂”的格局。通过重新注册来实现企业债权、债务的剥离。这样,原企业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随后,改头换面的新厂又以种种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重复借贷,形成旧债未了又添新债的复杂局面。而傅建军则在这“建壳”、“退壳”的反复之中,浑水摸鱼,侵占企业资产1000多万元。
2、打着改革开放,敢闯敢冒,发展经济的旗号,借“脱钩”或“变更公司产权”之合法形式,利用其担任非公企业“一把手”的便利,将非公企业“变更”为其私人企业,大肆侵吞企业资产。如1998年4月,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涂景新等人,利用企业改革之机,在预先“研究”了我国有关企业改革的政策及法规之后,按改革的政策及规程,精心策划、炮制了一份所谓的“公司脱钩”协议。在将有关部门负责人用金钱拉倒之后,串通一气,将新大地总公司变更为自己的私有企业,2500万元之巨的企业资产尽被其以“合法”形式侵吞。
(二)、当前的职务侵占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贪婪性和冒险性。
具体体现在对单位财物的侵吞、盗窃等,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而且在全国各地普遍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仍然有人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如原哈尔滨抽纱公司业务七部经理毛永富,1993年8月,从香港进口304吨亚麻纤维至呼兰亚麻纺织厂委托加工。为此,毛永富以付该厂货款名义,从哈尔滨抽纱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530余万元的转帐支票存入呼兰亚麻纺织厂。此款除支付该厂加工费12.9万元外,余款全归毛永富支配使用。为侵吞这笔款,毛永富同年9月从中支取一张金额为人民币近39万元的转帐支票,落入黑龙江省某厅劳动服务公司,作为他与该公司合作建房的集资款,购买了3套个人住房。然后采用同样伎俩在广东惠州、大亚湾等地购买5套住房。就这样,530余万元悉数被他侵吞。
(三)、职务侵占犯罪分子较为常用的作案的方式、方法,日趋典型、复杂、多样,涉及的层面在不断扩大,程度在逐渐加深。
目前,不仅有非公企业“一把手”利用职权之便,大肆侵吞单位财物的情况;而且企业中具有一定职务便利的普通职工,也有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现象。
犯罪手段较为突出,集中地凸现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侵吞。包括将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非公企业或其它财物加以扣留。应上交而隐匿不交,应支付不支付,或者应入帐而不入帐。或将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本单位财物转卖,或者擅自赠送他人或用掉。
2、盗窃。即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非公企业的出纳员偷拿自己经手的公司款项;非公企业的仓库保管员盗窃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等,就属于利用盗窃手段进行侵占的行为。
3、骗取。如非公企业的会计、出纳员开假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出差人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即是采用骗取手段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4、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司款项。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从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送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5、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款项。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将抬高的差价私分掉。或在执行合同时,少收货,多付款;或购买劣质货而付优质货的货款,然后从本单位多付出的货款中扣回部分归自己所有。
(四)、职务侵占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增多,作案人员防调查、防取证的预谋性增大。
随着计算机等高科技技术的日趋普及,利用计算机进行作案的案件也渐次增多。据美国商务部统计:100例计算机犯罪中仅有一例能被发现,而被发现的犯罪中仅有70%被披露,至于面临起诉的风险就更小了。由于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为防止事发之后被调查、取证,普遍将原始数据进行了修改或删除,非专业人员难以发现其犯罪情况,而且由于数据的删改,调查、取证的难度较之其他犯罪手段相对较大。这就使得该部分智能化程度较高的职务侵占犯罪潜伏期延长,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
(五)、职务侵占犯罪目前呈由单干型向团伙型发展趋势。
尤其是非公企业主管人员作案时多以执行正常职务的合法面目出现:或以集体研究决定为掩盖,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非公企业财物;或以发奖金为名非法占有非公企业财物。
如益阳市资阳区地处洞庭湖畔,1996年以来连续5年遭受洪涝灾害,经济损失惨重,但该区一非国有性质的榨糖厂却趁机大发灾难财。在厂长符建辉的授意下,其财务股长黄美英、会计李永娥、副厂长苏海波等人肆意制造财务混乱,采取虚调、虚销产品列抵银行贷款以及虚报洪灾损失和重复报帐等手段,私设“小钱柜”,然后经符、黄、李、苏四人“集体研究”,以发奖金为名,一次竟将“小钱柜”中的公款私分掉300多万元。
二、当前职务侵占犯罪的原因。
在我国现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职务侵占犯罪腐败现象,有着其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现实客观性。归纳起来讲,其产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因素:
(一)、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存在是滋生职务侵占犯罪的历史原因。
职务侵占犯罪作为腐败现象之一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人类自原始社会进入私有制阶级社会以来,剥削阶级的出现就产生了腐败根源和社会基础。我国历代王朝无一不是腐败到极点而灭亡的。虽然历史上一切有识之士,也都力图期望通过改革和变法,改变现状。但都因无法触动腐败的根源和基础,而招致失败。同时,当今时代,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都在千方百计地想办法制止腐败现象,可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彻底杜绝这一社会问题的发展,从根本上铲除腐败。
(二)、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现实背景来看,在体制转换时期,新旧两种体制并存所带来的体制的过渡性,法规的滞后性,政策的不完善性,以及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乘隙而入等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引起职务侵占犯罪现象滋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特别是随着房地产、工程建筑承包、土地批租、股票交易、金融证券等领域的不断开拓扩大,在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又为职务侵占犯罪领域的拓宽增加了新的条件和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务侵占犯罪现象的高发似乎体现了一种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但,这种必然不是由市场取向的改革造成的,恰恰相反,这些现象的发生正是改革不到位,基础管理漏洞多,决策权利过于集中等消极因素存在的必然结果。
(三)、查处率低,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在一些部门严重存在,是造成职务侵占犯罪屡打屡发的重要外因之一。
虽说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职务贪利型犯罪等处予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要案逐年增多,但冒如此严厉之刑罚而顶风作案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仍呈上升势头。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
1、查处率低。
有人列了一个“贪官查处概率”的算式就很能说明问题:假设有50%的贪官被人发现,假设被发现的贪官有50%被举报,假设被举报的贪官有50%被审查,假设被审查的贪官有50%被处理,最后查处率为:0.5×0.5×0.5×0.5=0.0625。如此低的查处概率,那么查处后判刑的概率就更低了。各种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因“低风险,高效益”而日益活跃、猖獗。大大小小的职务侵占犯罪分子也因此心存侥幸,有恃无恐,出现了“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现象。
2、打击力度不够。
原因之一,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难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法规讲求的是一段时期内的稳定性。这就难免造成法律、法规与现实问题的相对脱节,造成执纪执法界限不清等,给职务侵占犯罪分子作案或逃避制裁造成一些漏洞,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纪执法的力度和深度。
原因之二,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人大都有一定地位和权力,为逃避打击,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有预谋地设置障碍,对付调查取证工作,对抗专门机关的查处。
(四)、心理失衡,监督乏力是造成职务侵占犯罪高发的直接内因之一。
目前,很大一部分非公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经营者监督不力,特别对企业“一把手”监督乏力的问题,这是监督体制不顺所致。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非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看到社会上一些人通过经商等渠道富了起来,而自己的合法收入与其贡献以及企业经营业绩相脱节,心理失衡,诱发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也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心理动因。
此外,长期以来,社会对一些改制为非公企业,但却关系到国计民生而又远离民生的如环卫、博物馆等“边缘行业”的工作人员持有偏见,甚至有些歧视。使得该行业业内人员普遍感觉自己社会地位低下,失衡心理又使他们在潜意识中希望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加以宣泄和补偿。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地位不足金钱来补”就成了一些人职务侵占犯罪的最初动机。
三、遏制职务侵占犯罪的对策
(一)、针对容易产生职务侵占犯罪现象的具体内容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1、加大侦察体制创新力度,提高职务侵占犯罪侦察效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马海滨曾坦言:“现在查处的一些触目惊心的职务侵占犯罪大要案,都发生在好多年前。但当时发现不了,以致这类犯罪出现团伙化和严峻化的态势,造成严重危害。这说明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问题。”
对此,就必须从两个方面来进一步提高对职务侵占犯罪侦察的效率。一方面切实解决职务侵占犯罪“侦出多门”等问题,进一步整合侦查资源。另一方面加大研究职务侵占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问题,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管理机制,案件发现机制,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
2、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侵占犯罪的力度。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针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职务侵占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结合案件的办理,对职务侵占犯罪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其犯罪产生的内在普遍规律,针对性地对职务侵占犯罪进行有效遏制。
另一方面,预防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不应只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应包括犯罪发生之后的惩罚、改造及其他预防措施,强调“防”、“治”结合。这不仅是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惩治和标本兼治的需要,也是职务侵占犯罪综合治理的需要。
(二)、加快立法建设步伐,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震慑职务侵占犯罪分子。
1、治理职务侵占犯罪要用重典。
国家立法机构应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务侵占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出台《反职务侵占犯罪法》,使严惩有法可依。
2、打击职务侵占犯罪要用重拳。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分为两种:即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实践表明,刑法该条规定在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力度上有待商榷。在此就涉及到司法实践中处理职务侵占罪遇到的两个问题略作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一是“数额”标准的认定,应以多少为较大,多少为巨大?根据我国新刑法典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贪污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推知,由于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尚且是5000元,那么非公企业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也不应低于5000元。否则就会出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不到5000元不构成犯罪,而非公企业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不到5000元却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在此需司法机关对此作出准确的司法解释,以方便实践操作。
而“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可直接依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这一司法解释即可,对此无异议。
二是从刑法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可知:即使犯罪数额再大,最高量刑也只能到15年有期徒刑的规定问题。该条规定相对于我国目前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已呈较大趋势而言,处罚已明显较轻。比照我国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适用的刑罚来看,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以上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看出,仅仅因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而导致适用刑罚差距上的悬殊,不仅有欠公平,而且也不利于重拳打击职务侵占犯罪。
基于此,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有赖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有赖于国家对现有法规的完善。唯其如此,方可对职务侵占犯罪一查到底,让法律利剑始终高悬于职务侵占犯罪分子之顶。
(三)、主动出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时发现线索。
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查处,检察机关不仅要以人立案,还要以事立案。同时要利用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发现案源。采用“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不再被动地等案上门,而可随时注意抓住周围一些反常的事件,如“豆腐渣”工程,“烂尾楼”现象等,及时立案,进而挖出这些事件背后的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
(四)、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职务侵占的犯罪成本,抑制犯罪动机。
非公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福利和待遇偏低是一些职务侵占犯罪的内在动因。对此,应积极探索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建立以物质利益激励为核心的激励机制。通过利益导向,用规范的制度使其个人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直接挂钩;使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和企业的长期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使其在当地保持中上等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等。这样可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削弱其因物质待遇原因引发的职务侵占犯罪等问题。
同时,对职务侵占犯罪分子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其一旦违法,即身败名裂,倾家荡产,使其感到犯罪的得不偿失。
(五)、加大新闻媒体对职务侵占犯罪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防止职务侵占犯罪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职务侵占犯罪其实是在新闻媒体首先曝光之后,才最终发现犯罪线索的。这就提示我们在查处职务侵占犯罪的方式方法上,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广泛舆论作用,在加大媒体正面宣传力度的同时,对查清事实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予以彻底曝光。
对此,一方面可通过制定和实施《新闻法》,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法律化。
另一方面,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庭公开审判时,进行电视实况转播。既能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又可增强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公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使反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事,而形成一个全员参与的局面。
综上所述,在当前深入开展反职务侵占犯罪的斗争中,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要务,密切注意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运行。要联系执法执纪实践,深入研究和探讨政策和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明确界限,认真认定处理。要严肃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并根据斗争的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加大惩治力度,依法打击经济领域中职务侵占等贪利型严重犯罪活动,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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