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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贿赂:即通过向有关人员提供尚未公开的信息的方式进行贿赂而获取好处的行为,如提供商业秘密、审判秘密、人事职务升迁信息、内幕交易等。以泄漏信息进行贿赂的原因在于所泄漏的信息可以在商业竟争、职务晋升中取得利益、也可以在权钱交易的过程中找到“捷径”,接受人可以通过对所获得信息的利用,能够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注1)如2010年4月22日,国美电器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针对黄光裕单位行贿的指控中,黄光裕除了直接送钱行贿外,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还伙同他人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另案处理)及其妻李善娟。(注2)中关村内幕交易牵涉的高官内幕交易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行贿方式,即通过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的方式行贿,而内幕交易的信息本质上和现金有类似之处。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其中,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3.感情贿赂
感情贿赂:是为了建立感情而进行的资金投入。行贿人多是利用贿赂对象及其亲属婚丧嫁娶之机或生日、生病、升学、晋级之时,或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以慰问、祝贺或问候等名义,以“红包”的形式进行的感情投资。感情贿赂的行贿方式绝大部分是法人单位或私人企业,也有个人,而受贿方则是个人居多,主要是有直接工作关系或业务关系的上级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也有个别是法人单位。(注1)如在“远华案”之后,福建省又一次官场地震的引发者福州凯旋集团董事长陈凯,曾是福州首富,他的落马导致8名福州高官先后被“双规”、 35名官员涉嫌受贿1000万。据知情者透露,陈凯有着惊人的公关能力,长期与该市的高级政要密切交往,极力沟通上层关系,精心编织社会资源网络,在福州可以做到“逢山开道,遇水搭桥”。 福州原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宋立诚、福州原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宋长明及福清原市委书记朱健三人过往甚密,号称“三铁哥”,陈凯为拉拢巴结他们,曾出资请三人持假护照到马来西亚等地吃喝玩乐、豪赌。而与陈凯结交更深的是福州原公安局长徐聪荣。在福州,没有多少人不知道徐聪荣是陈凯的“义父”。 每年徐的生日,陈凯都要操办得非常热闹,酒宴一直设在海山宾馆。办这些事情,陈凯比徐的儿子还要积极,而且上下事务处理得妥妥当当,而他则利用徐聪荣的生日认识不少福州官场上的人物。据介绍,福州很多机关干部在陈凯的几家生意里都入了空股,每年分红,吃年饭的时候很多地方官员来捧场,在案的很多人都是在吃年饭的时候收的红包,不少官员们就这样被陈凯拉下了水。(注3)
4.帮助贿赂
帮助贿赂:即通过帮助手握权力的人或其亲属解决相应的问题、困难来获取以后的关照、好处等。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解决升学、就业、提拔或出国问题,给予官员的亲属某种商业上绝对盈利的“机会”,为公务人员的房屋无偿提供装修设计或其它劳务,无偿向“实权者”长期出借住房或汽车等。(注1)如在远华案中,赖昌星安排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的情妇周兵、原副关长接培勇的情妇蔡惠娟、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原副局长卢远征两个儿子和大媳妇、副局长吕远升的妻子在远华集团工作,领取高薪。
(二)非物质化贿赂的特点
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与物质贿赂行为相比,非物质贿赂行为有他独特的特点:一是它有隐蔽性,非物质化贿赂与物质贿赂相比隐蔽性更强,不容易被发现,具有炮弹上的延迟引信的特点,穿透后的爆炸,破坏性更大。二是它有温和性,非物质化贿赂多属于一种“温和腐败”,给人觉得在交易上不那么露骨,那么直接,常常带有感情色彩和温情面纱,一旦被腐蚀,则涉案很深。三是它有多次性,物质贿赂表现多为一次、二次性交易,每一次的权钱交易,双方大多心知肚明,彼此比较明码实价,权钱交易也大体相当。而非物质化贿赂则以感情为契机,以人性的弱点为突破口,一旦上钩,就被层层缠绕,环环紧扣,步步紧逼,次次中招,难以脱身,它的危害性使得受贿者被拖下水的机率几乎100%。
(二)非物质化贿赂与商业贿赂关系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后,许多学者将修订后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概括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并用商业贿赂罪来统称这两个罪名。(注4)从刑法学(规范)的角度来说,商业贿赂是对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现象进行的一种抽象的概括,它包括了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关发生在商业领域内的贿赂犯罪,因此,商业贿赂犯罪是指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基于商业经济利益的目的所进行的贿赂犯罪。(注5)
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离不开贿赂本身,而贿赂必然是能满足受贿人需要的某种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部门对何种利益才能作为贿赂存在着分歧意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财物说,认为贿赂就是行贿人用来收买受贿人的金钱及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是财物及财产性利益说,认为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包括与财产紧密联系的有关权益;三是财物及不正当利益说,认为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利益。这三种主张都认为贿赂是财物,不同之处在于后二者主张贿赂还应包括财产性的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注6)
本人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可以依据现时特点分为两种类型。根据商业贿赂行为中的贿赂物的性质分为物质型商业贿赂犯罪与非物质型商业贿赂犯罪。物质型商业贿赂犯罪是以物质作为贿赂物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非物质型商业贿赂犯罪是以非物质作为贿赂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与物质型商业贿赂犯罪相比,行为更隐蔽,表现形式也更多样化,其表现形式为:为受贿人提供性服务、商业秘密、审判秘密、人事职务升迁信息、内幕交易和行贿人利用贿赂对象及其亲属婚丧嫁娶之机或生日、生病、升学、晋级之时,或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以慰问、祝贺或问候等名义,以“红包”的形式进行感情投资以及通过帮助手握权力的人或其亲属解决相应的问题、困难(如为受贿人安置子女就业、迁移户口、出国留学和免费提供某种资格及劳务等)来获取以后的关照、好处等,其与物质性商业行贿者的目的均是为了取得垄断利益或先占利益,都是权力与私利的交易,体现了贿赂的非法对价关系,与金钱、财物等物质贿赂在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区别,都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
二、非物质化贿赂的产生原因
一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习惯认为腐败的对象是有形的可直接计价的物质,非物质的东西无法统计,界限不清,不好定罪量刑,没有打击,成为犯罪分子理想的作案之处。
二是在立法上存在空洞,诸如性贿赂、信息贿赂、感情贿赂、帮助贿赂等等,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处罚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这是空白点,自然成为索贿受贿者和行贿诱贿者钻空子的集中点。我国今年修订刑法仍未对贿赂范围作出相应调整,贿赂仅仅限于财物。而我国传统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实中的贿赂犯罪形式,更无法适应当今反腐败形势。
三是传统习惯影响,非物质贿赂与中国几千年人情文化、关系文化有一个交叉重迭,纠缠不清,送礼请客与贿赂难以分清楚。特别是感情贿赂,很多都是先想办法接近认识,通过拉关系,见面一次称兄道弟,请吃喝,拍胸怀,结成网后“艺术地”处理事情。“非物质贿赂”很有人情味,他更易于点中掌权者的命门死穴,行贿者往往通过感情联络、心理接近、思想沟通,使掌权者警觉逐渐泯失、道德逐渐沦丧、信仰逐渐变异,以至突破纪律的规范和法律的底线,在潜移默化中一步步演变为犯罪分子,因而就具有惊人的钻透力和成功率。
四是依法治国,法律还不完善,使非物质贿赂迅速成为贿赂犯罪的主战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到来的最初阶段,生产力低,物质分配形式多是平均主义,大家持有的财物基本相等,思想单纯,交往简单,人与人之间精神财富没有很大的差别;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空前发展,物质极大地丰富,随着商业行为的增多,商业贿赂行为产生了,并大量表现为权钱物交易。在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后,法律采取高压态势打击了物质贿赂,打掉了一批贪污腐化分子,一些没有受查处的贪污腐化分子看到物质化贿赂受到一定程度的重创,非物质贿赂没有受法律制裁,被迫进行转移。铲除这一土壤,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三、打击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行为的立法现状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3/3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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