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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为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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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尽管为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不少的争议,特别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又成为劳动者权益是否被依法保护的关键。

    本文阐述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类型、条件,分析了在实践中遇到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缺陷 完善

    [正 文]: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分别于1995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随着这两部法律的产生和实施,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为维护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规范了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加快了我国劳动法律的法制进程。深入研究劳动合同解除特别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研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为了更加完善我国劳动法律体制的需要。

    所谓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注1]劳动合同解除特别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是一个不可小视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如何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行使不规范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劳动者的权益常常被侵害,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合同的事情时有发生,由此而引起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聚众闹事”等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而规范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这里涉及到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主观表现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变化以及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减人员而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情形解除,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条件。

    按照解除的时效性和许可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许可性解劳动除合同。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即时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立即提前终止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法律特征有:第一,必须具备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第二,该法定许可条件只限于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和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第三,用人单位对被解除者不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行使这个即时解除权,就必须符合以下法定的许可条件:(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3]

    2、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按照法定的情形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予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称非过失性解雇、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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