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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原则是宪法解释的基础和依据。宪法解释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二是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指通过何种程序和方法来解释宪法;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指依据何种精神来理解、补充宪法条文规定的含义。法理上所研究的宪法解释原则主要是指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也就是说如何用一套科学的解释程序和方法来进行宪法解释。
国内一些宪法学者提出,宪法解释原则应包括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制宪的目的与任务原则,系统解释原则,应适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历史解释原则和字面解释原则等(注1)。这些宪法解释的原则都较好地注意到了宪法解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本文论述的宪法解释的原则大多数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和监督解释的实践密切相关,但也没有排斥自身对立宪解释和行宪解释的适用,只是立宪解释由于解释比较固定,并且是随件或另件或特殊的解释途径,使立宪解释着重于对相关宪法条文作字面解释;而行宪解释更注重的是宪法条文的适用,即行宪解释以非解释模式中的各项解释原则为基准。
3、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的任务由谁来担负,这是各国宪法解释制度中的重要课题。主体的合理设定是发挥宪法解释功能的重要因素,在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从社会生态学角度综合地分析不同宪法解释体制产生的背景与特点。
宪法解释主体是一种多样化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判断。从宪法解释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资格,法理上的论争主要有两种不同学派。一派是民主理论派;另一派则是宪政理论派。民主理论派认为,人民作为宪法的创制者,他们理应有权利来决定宪法的含义;宪政理论派则主张宪法的解释权应由与公共舆论隔绝的官员们来行使,并且倾向于部门主义的某种形式的妥协。
4、宪法解释的方法
以往学者们对宪法解释的方法的分类经常将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和结果混在一起,因此,常常给人们一种层次不清晰的印象。从广义上说,宪法解释的原则就是宪法解释的方法,但宪法解释的原则毕竟只是一种方法论,它不可能概括具体的宪法解释手段。宪法解释的方法应该是技术层面上的解释宪法的手段,而不是一般的方法论。宪法解释的结果同宪法解释的方法也有着密切联系,不同的解释方法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解释结果,但相同的解释方法也会因解释目的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故宪法解释的方法同宪法解释的结果是分属两个不同哲学范畴的概念。
为了避免将宪法解释的原则等同于宪法解释的方法和结果,本文从宪法解释的实践出发,从其依据、揭示文义的手段以及宪法解释结果的表现形式三方面对其方法作了分类,其旨在于更好地认识宪法解释实践中可以操作的技术手段。
(1)、从宪法解释的依据来看,宪法解释的方法可分为立足于宪法条文的解释、从宪法精神出发的解释、历史资料的解释、外国资料的解释、目的论解释以及制定法规则解释、其他法源解释等。
(2)、从宪法解释揭示文义的手段来看,宪法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定义法、扩张法、缩小法、准据法等。
(3)、从宪法解释结果的表现形式来看,在立宪解释中,宪法解释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条文自释、条文互释、专条释义和专章专节释义;在行宪解释中,表现形式一般较随意,解释的内容可以表现在行宪文件中,也可以表现在行宪活动过程中的言论、传媒之中;在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和监督解释中,宪法解释可以表现在司法判决文书中,也可以表现在专门监督机构的裁定文书之中。
5、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是通过何种程序完成的,这是同宪法解释的类型密切相关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立宪解释的程序、行宪解释的程序、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和监督解释的程序。
(1)、立宪解释的程序。从立宪解释来看,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尤其是随件解释,它是同宪法一道产生的,故随件解释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注2)。
(2)、行宪解释的程序。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在美国,总统经常通过他的幕僚要求司法部长就宪法问题准备意见,或者是帮助他决定是否决还是同意某一项法律草案,或者是作为一项一般的公共政策加以遵循(注3)。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大致上多仿效美制,法院不得任意解释宪法,其他机关或公民也不得任意申请法院解释。
(4)、监督解释的程序。就专门监督机构的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而言,在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
6、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的效力即指宪法条文释义后的内容在时间、空间上和对人的拘束力。由于宪法解释类型有别,释宪机构也有所不同,故宪法解释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主要从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和监督解释等方面阐述其效力。
(1)、立宪解释的效力。因立宪解释大都随宪法正文一起予以公布,究其实质是宪法正文的组成部分。释文主要功能是补充宪法正文规定的不足,因此立宪解释的内容同宪法具有同等效力或权威性。
(2)、行宪解释的效力。其内容为实施宪法的依据,因此,其效力范围同宪法生效的范围是一致的。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效力。其效力各国大多仿效美制,美国法院关于宪法解释的效力,只是否认而不是撤销,只是个别审查,而非统一解释,只涉及本案而不涉及他人,且联邦最高法院因不能撤销国会的法律而在事实上不能取得宪法解释的最终解释权。
(4)、监督解释的效力。在实行专门监督机构宪法解释制度的国家,专门监督机构在监督宪法实施时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一般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但在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上又有所差别。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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