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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解释的目的和意义
1、宪法解释的目的
探讨宪法解释目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进行宪法解释,通过宪法解释实现谁的利益?宪法解释目的的具体构成要素有:一是宪法解释中实现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二是通过有说服力的、客观的宪法解释及时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三是通过宪法解释形成和不断强化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意识与价值体系的共识;四是通过宪法解释向社会成员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推进宪法规范的社会化、生活化的进程;五是通过宪法解释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建立多样化的利益格局。
2、宪法解释的意义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基本的价值趋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价值。
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中寻求和感受宪法的价值。其实质是: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通过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要求。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研究
在对宪法解释有了系统地了解,明确了其目的和重要意义后,再对我国宪法解释展开研究。本文首先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和特点,其次阐述我国宪法解释的框架,结合我国宪法解释的发展过程,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一)、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
我国1954年宪法对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也没有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订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体系在法理上是可以存在的,其内容框架涉及到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发生条件、宪法解释的效力等制度。虽然其中有些内容的法律特征并不是十分突出,但在法理上是能够证明其存在的。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框架
1、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
目前尚未有学者对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作过论述,且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也言语不祥,实践中更没有产生明显的或者是颇具影响的形式原则,故本文仅从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依据以及宪法解释的功能等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作法理上可以推定的原则的总结和分析。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当宪法中的条文规定的含义不清或者界限模糊时,也需要通过采取法律解释的手段来使宪法的规定含义明确,因此,宪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不是可以对其随意加以解释的政治纲领;宪法是根本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因此,宪法规定的内容一般较抽象、较概括,而宪法作为法律形式之一要正确地加以实施或者是适用,比起其他法律而言就更需要进行释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就决定了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条文释义的最终的正式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同宪法条文本身一样具有权威性,而不能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互相矛盾和发生冲突,否则,宪法解释的结果就不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2)、宪法解释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需要。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应遵循下列原则:统一解释原则;违宪审查解释原则;依宪解释原则。在我国,宪法解释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但并不排斥以宪法为依据而由此合理产生的系统解释、逻辑解释、功能解释等专门解释技术。
(3)、宪法解释的一般释义和专门释义相结合。我国现行宪法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宪法并没有规定它是唯一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因此,从法理上就不能排斥其他解释主体释宪活动的存在,尤其是其他释宪主体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对宪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2、宪法解释的主体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从法理上考察,有下列机构的释宪活动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相关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解释活动大都属于立宪解释的范围,即通过制定法律、决议的方式来补充宪法条文所规定的含义的不足,从而来保证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行宪法规定,它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宪法和其他法律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怎样解释宪法。此种解释是专门指对宪法条文的不明之处作补充解释,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发布;还是最广义上地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宪法职权时对宪法条文需要加以说明的地方作出解释,因没有法律上正式的明文规定,其具体含义不得而知。
3、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
(1)、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的选择
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宪法解释程序,有立法机构解释宪法的程序、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程序和特别机关解释宪法的程序(注4)。那么,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宪法解释程序呢?我国宪法第67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对于这种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存在着诸多批评,例如,由于宪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将违宪审查制度化之职责完全交由立法机关,等于是要立法者自己设计一套限制自身权力之制度,这是违背常理的安排(注5)。的确,由立法机关执掌宪法解释职权,存在着“自己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困惑,但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也最具权威性,若果真能行之有效,则是最理想的一种方法(注6)。由代议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的监督、解释宪法具有长久的传统,在我国更是一以贯之,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的条件使之胜任和履行其职责。我国宪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立法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因此,从理论上讲,也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目前我国制约宪法解释工作进行的首要问题不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其内部缺乏必要的运行机制,以致制约了宪法解释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在我国探讨宪法解释程序,只能以立法机关解释模式为出发点。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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