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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并比较分析英国、德国、美国、法国等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种类和异同,探讨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形成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提出积极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形成原因、存在问题、建议。
【正文】:我国目前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法》,也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中,而且内容杂乱,规定不一。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强制执行因为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已经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而目前行政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探索将有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注1)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的行政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另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和法院。(注2)但是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如自行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除此之外,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所做行政处理决定所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手段主要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其他行为或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的执行就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二、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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