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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关注农民工的医保问题首先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切实改善农民工日常生活的卫生设施条件,为农民工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城市组建一支与农民工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医疗队伍;政策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例如,取消对农民工从事行业的诸多限定、多证管理的制度等。兴建社区医院,引入民资进入平价药房,让农民工看得起病,创立农民工的医疗和保健体系。
(四)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
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他们遭受的待遇也很不相同,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涉及农民工的工伤及其他职业伤害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而政府要做的则主要在于设计特定的制度,并将之作为一种优效品,强制推行。
具体说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也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在工伤保险推行的过程中,要先从最容易发生工伤、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始。要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公死亡待遇等。
1、工伤农民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金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农民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当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农民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4、农民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给予1至24个月的医疗期;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农民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四、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配套机制建设
(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更新的不断加快,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文化、有技术,才能在城市得到就业机会,才能找到报酬高又体面的工作,才能在城市站住脚。这种现实推动已经外出或准备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我们应帮助他们完成他们在教育方面的需求,做好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增加农民工的收入。
1、尽快编写一套农民工适用的培训教材。目前使用的教材,大部分是借用职工的职业培训教材,针对性不强,有的教材内容陈旧,脱离现实。因此,迫切需要编写一套适合农民工需求,同时又反映时代精神的培训教材。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教材,全国统一编写;其他教材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
2、积极引导培训。在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前,应把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等作为必须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要研究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3、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对其进行的培训要以低成本、低收费、多方分担为原则。培训应该由流入地的当地政府、雇主以及民工个人三方分担,政府主要提供教育公共资源,例如低收费的考试、辅导、免费的教育电视广播节目等,颁发学历证书;雇主提供相应科目(如职业技能类课程)的教育培训费用,在录用时承认学历;个人负担教材考试等项费用。
(二) 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
不少农民工是举家进城打工的,子女也一道进城,子女上学成了一大难题。进入私立学校,要支付高额的教育费用,即使能进入城市公办学校也必须交一笔不少的赞助费,这样一来,子女入学问题就成了城市农民工的一块心病。据农民工反映,即使夫妻都在城市打工,也无法支持小孩在城市上中学费用,因此,大多数在城里上完小学的农民孩子,上初中时都被迫回到农村。
有的农民工联合起来,因陋就简,搞起“希望小学”,但城市主管部门开始是不承认,后来发展到全面查封,理由是办学质量差。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他们子女进入体制内幼儿园、学校的门槛,同时政府应当扶持由他们兴办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制定符合他们实际的办学标准,而不是采取"堵"和"取消"的办法来对待。
应加快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实行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国民义务教育制度。公立学校应与民工子弟学校同时发展,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中。一方面公立学校量力而行,尽量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也应允许达标的子弟学校的存在。应该认识到,农民工对子女的教育期望与整个社会全面奔小康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订简易学校办学标准和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在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尽量让这些学校接受市场的挑战。自发兴起的民工子弟学校自觉承担了教育孩子的责任,同时也解决了一些人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应该支持,不要打压,让它们在发展中壮大、步入正轨。
总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民工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对中国的建设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不应忘记。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将会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越来越重要,我们要重视和善待农民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
2、赵芝瑞:《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初探》,中国考网,2004年8月17日
3、樊小刚:《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11月
4、蓝春娣 任保平:《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06页
5、李铁:《应正确认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人民日报》,2004年4月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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