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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致使许多税收违法行为得不到或不能及时得到制裁,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权威,一定程度地纵容了税收违法行为。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具体规定了税收犯罪的9个罪名、罪状及法定量刑,并在第404条、405条分别规定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罪状及法定量刑。这是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体现了国家贯彻依法治税的信心和决心。然而,当前我国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还很不完备,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税收犯罪做斗争的需要。按规定,税收犯罪具体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理。但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突发性社会大案要案比较多,人员比较紧张,办案经费比较短缺,对税务案件往往顾及不上,加之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力,使得一些偷逃骗税案件有的久拖不决,有的以罚代刑。不能及时有效的打击偷逃骗税犯罪分子和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影响了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
(2)严重地存在税收法律认知危机。华东某市税务机关对几百户纳税大户的法人代表进行税法知识测试,竟有95%的人不知自己该纳什么税。税法知识严重缺乏,更无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信念。“逢查必漏”这一现象的存在即是例证。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度末全国累计欠税额达443.79亿元(不含三年以上的死欠、呆欠),占当年工商税收17004亿元的2.61%”(注5)。另据《中国的隐形经济》介绍,从1985至1990年,全国查出税收方面的违法违纪金额达1200多亿元,平均每年120亿元左右,个体私营经济的偷漏税额不低于应纳税额的40%,个人所得税的偷税额不低于应纳税额的70%。1994至1999年3月,全国查处的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死刑案有39起,一审被判处死刑的62人。1998年全国发生暴力抗税案件2500多起。
(二)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方面,又有执法方面,同时还有执法环境方面,但表现最为突出、最常见的是执法方面。从税务人员的角度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税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有些税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该查不查,当管不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将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共权力当作公民私权随意处置或滥用。
2.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不高。其突出表现是整个队伍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知识单一,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绝大多数无相关学历,即使少部分财税院系毕业生对法律知识也所知甚少,其必然结果就是法律意识差。
3.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滥用职权,甚至导致腐败。这些年来,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4.部分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自律意识差。有些人头脑里“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甚至有的把执法权变为自己随心所欲的工具。
四、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根本出路
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法制建设步入了快车道。税收法制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税收法律体系日渐完备,执法环境不断改善,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人员的素质与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人的素质培养和提高的规律告诉我们,与税收法制建设的其他方面相比,人才培养困难更多,道路更加漫长,更加迫在眉睫。因此,我们要把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依法治税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一)观念为先,树立依法治税观。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依法治税必须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着眼于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从理论上讲,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也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从实践来看,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揽税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针,也是衡量税收工作的主要标准。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并主要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组织收入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任务观念很强,相对法制意识却较淡薄,大都将主要精力放在调剂税收余缺,确保税收的平稳增长上,出现了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好的地方有税不收、放宽减免、执法偏松、对偷税逃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挖地三尺、严查重罚、甚至出现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乱征乱罚的情况。这不仅造成税收执法上的时期性和地域性差异,而且给依法治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确立依法治税中心论,主要用是否做到了依法治税来考核税收工作的绩效。实际上,税务机关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税,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税务人员做到依法征税,税收收入自然会达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并且其他各项工作也因找准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税务机关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为本,如果仍一味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无疑将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机制为本——致力于建立依法治税的监督制约机制。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3/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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