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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税,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依法治税运行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应当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与其同步运行。为此,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是一项有效的执法监控体系,河南省国税系统执法责任制工作起步较早,且有一定的成效,在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具体做法值得借鉴。
(1)明确岗位职责。这是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基础。要按照法定权限,结合新型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征管、机构、人事制度三项改革,以岗定责,以责定人,构建完整的岗责体系。按照分解后的岗位职责,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任务。
(2)完善工作规程。这是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重点。要细化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要注意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保证执法机制高效运行。
(3)清理执法依据。这是正确界定执法责任的依据。税务机关要结合新征管法的贯彻实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纠正的纠正。在认定总体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各部门、各岗位的执法依据,把税务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凡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行为必须为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不得为之。
(4)开展评议考核。这是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要定期组织以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各执法岗位相互之间、上下之间的内部考核。考核指标要尽量量化,反映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要在执法公开化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外部评议。评议考核的结果应作为评价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工作好坏的主要依据,并逐步与执法能级管理制度挂钩,奖优罚劣。
(5)严格过错追究。这是实施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没有追究就没有执法责任的落实。过错追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都是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是为了让税务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更好地保护税务干部。所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坚持避短不护短、防错不掩错。要将过失与故意、违规与违纪、违纪与违法区分开,作到凡暴露出的问题都按程序调查核实,凡经核实的问题,都按规定及时处理,决不网开一面、姑息迁就,并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2.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强化执法权监控。当前,在新型征管模式下,除充分发挥各专业机构职能自身具有的制约作用外,要理顺监督职能,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要将原来侧重对结果的监督变为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将原来被动型的监督变为主动型的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将原来对个别环节的监督变为层级与机构监督并重,形成监督体系;将内部执法监督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保障监督有力。在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内在的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作用,切实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
(1)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确保执法依据合法。加强事前监督,要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备查备案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凡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审核,严把"法律关、政策关、技术关"。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这既是一项制度,也是一条纪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备,接受备案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故意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加强对重点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意性。事中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要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不仅要审查权限、程序、证据、适用法律和定性,还要审查适当性原则的把握,防止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要对大额减免税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制度。税务机关在严格遵守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的同时,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宜,要实行集体审批,民主决策。三要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在听证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保证税务行政处罚全过程的公正、公开和准确。
(3)加强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必须突出日常化,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注重责任的落实。加强事后监督,主要应抓好几项工作:一是强化税收执法检查。要在抓好上级对下级的层级执法检查基础上,重点抓好法制机构对本级征、管、查等部门执法行为的日常检查,对其他日常征管行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抽查,要特别注重检查征、管、查各环节的协调配合情况,发现问题,一查到底,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督促整改,讲求实效。执法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及其领导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执法人员,要结合落实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和实施过错追究。执法检查工作还要与执法监察配合,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二是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当前复议应诉工作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公正性,该撤消的没有撤消,该变更的没有变更,税务行政复议变成了维护“面子”的工具,没有真正发挥“救济”作用。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及时、正确处理各类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切实保障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权力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针对少数隐瞒复议、诉讼案件的现象,上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听证案件报送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工作质量不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出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加强税收会计监督。税务机关要通过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对征管情况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大会计检查力度,保证各项税收制度严格执行,防范和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要结合征管指标的考核,加强对征管质量考核的动态分析、监督和管理,对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等重要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定期通报。
3.强化外部监督方面。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为此,税务机关应本着对党高度负责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强化公开制度,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三)教育为基,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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