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取|
论文天下网
  • 论文天下网 |
  • 原创毕业论文 |
  • 论文范文 |
  • 论文下载 |
  • 计算机论文 |
  • 论文降重 |
  • 毕业论文 |
  • 外文翻译 |
  • 免费论文 |
  • 开题报告 |
  • 心得体会 |

当前位置:论文天下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论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四)

销售价格:

    实践中,夫妻有财产的约定,但我国《婚姻法》并未对此规定公示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知情,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该债权人可向该婚姻共同体二个主张其债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此,法律对

    ---------------------------------------------------------------------------------------------------------------

    (注4)(德)迪特尔 . 梅迪库斯 著 《德国数法总论》 邵建东译 第710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注5)杜景林等译《德国民法典》第32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注6)罗洁珍译《法国民法典》第34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有所疏忽,应着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夫妻共负清偿之责,债务清偿后,无责任方有追偿权。

    C、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适当保护

    现行《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其规定较为全面,故不再赘述。

    三、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献策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本人认为这次修订后,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人现将其重点归纳以下四点:

    1、 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的范围而有意为之,岂不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这一点,日本规定得非常清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7]。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2、 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

    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但我国法律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在这方面应值得检讨。

    3、 有关知识产权财产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权利形式存在的无形财产利益。新婚姻法第17条(三)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对于解决既得产权利益是没有问题的,而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利益”,即“财产期待权”。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利益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和过程的,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无形财产的期待利益并没有一种比较确定的衡量标准。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许多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投入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如果仅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待利益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说法,这对当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会给双方带来困扰。但此次我国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4、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期间”的规定却没有明确。依照这一规定,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旧存在,其间所得的财产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有关离婚的规定中,明确的增加了一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说明“分居期间”应可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预备期”,是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所以对于这个阶段一方取得的财产也该特殊处理,法律也应对此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对存在于特殊阶段的财产问题应作特殊处理。实际上,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已停止实质上的夫妻权利义务,这种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一种表面的现象,并没有实际

    ------------------------------------------------------------------------------------------------------------------

    (注7) 王书江译 《日本民法典》第135页 中国法制制版社2000年4月

    意义。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在分居这一特殊时期,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时期内仍然按照一般的原则推定双方默认财产权的混同,明显是有违公平原则的。所以在这一特殊阶段,夫妻之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应是中止的,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国外法有关“分居制度”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夫妻的财产管理权”。在夫妻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应采用分别的财产制,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主要参考书目:

    (1)杨学明、曲直著《新<婚姻法>热点聚集》辽宁画报出版社2001年出版

    (2)陈小君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出版

    (3)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

    (4)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

    (5)(台湾)林秀雄著《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6)夏吟兰、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主要参考论文:

    1杨大文《中国诸法域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原载《法学家》1996年

    2龙陈《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原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4/4/4

相关论文
上一篇: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下一篇:试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职能..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我国 夫妻财产 法律 制度 不足 完善 【返回顶部】

相关栏目

自动化相关
计算机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医学论文
人力资源
电子专业
电气工程
英语论文
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
社科文学
教育论文
物流专业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化学化工材料科学
电子通信
环境科学
经济类
机械模具类
报告,总结,申请书
其他专业论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论文说明 | 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钻石会员 | 原创毕业论文

 

论文天下网提供论文检测,论文降重,论文范文,论文排版,网站永久域名WWW.GEPUW.NET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上传,如发现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并删除  E-mail: 893628136@qq.com

Copyright@ 2009-2022 GEPUW.NET 论文天下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