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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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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错找了钱,拾到某件东西等等。由于生活中难免发生遗失错漏所经不当得利就普遍存在,然而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这里就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关建词: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立法制度
一、不当得利的概述
(一)、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独项规定。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要件
(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2)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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