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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职能的科学转变(一)
XCLW111287 论政府职能的科学转变
一、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二、科学转变政府职能
三、科学让渡政府职能
四、科学认识政府职能
内 容 摘 要
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本源,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重点,其宗旨是使政府的管理职能从过去直接管理企业,真正转变到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需要科学界定、科学转变、科学让渡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克服行政的盲目性、自主性和随意性。
论政府职能的科学转变
所谓政府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职能转变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政府职责、功能的变化、转换与发展,它意味着政府行政权力的变化,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及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的提高,这就需要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科学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让渡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克服行政的盲目性、自主性和随意性。
一、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一个削减或提炼职能、缩小权力作用范围、分散下放权力的过程。这就要求政府从经济社会的微观领域中抽身而退,理清与社会自治组织、市场和企业的关系,即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进,有所退”,“掌舵而不是划浆”的行政原则,恰到好处地行使自己的职能。从政府主体来讲,其职能应做到与企业分开、与市场分开、与社会自治组织分开。
(一)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关键在于明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通过资产清理和评估摸清家底,再将其转化为股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行使权力,改变过去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共同拥有所有者权益、产权主体虚化的格局。同时,还要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主体地位,使企业产权独立化,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最终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唯其如此,政府才不用像过去那样对企业分指标、定基数、定额度、搞审批,事无巨细,统一安排,亲历亲为。政府只需要从宏观层面监管国有资产的运作状况,规范协调企业的行为,以及为企业提供信息与创造发展环境。所以,政府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工作量。当然,这主要是对于竞争性行业来讲的,对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非竞争性行业,必须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改革推进,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不能摘一刀切。
(二)政市分开
政市分开,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界定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是政治学又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政府几乎完全取代了市场,是无限政府;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业传统的缺失,客观上又需要政府来培育或造就市场,这样,政府仍然行使许多市场职能。但是,随着市场框架体系的逐步形成,市场运行的逐渐成熟,政府过度干预的积极作用正在迅速消解,而负面影响却日渐凸现,如地方保护主义分割市场,造成了市场规则标准的不统一,出现了“诸侯经济”现象,有些保护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等。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型的经济模式。既运甩市场“看不见的手”合理配置资源,又合理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失灵,两者结合达到“帕雷托最优”:即在制度供给方面,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游戏规则,维持市场秩序;在宏观调控方面,消除市场垄断势力,增加社会总福利与总效率,以求扩大边际效应;在信息提供方面,改变信息不对称与不完全状况,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三)政社分开
政社分开,即政府与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分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大包大揽,一应社会事务全部由政府来处理,造成了“政社合一”的格局。因此,政府必须为自己减负,即“卸载”职能,让社会自治组织承载这些功能。政府要做的,一是服务社会,加强治安与国防,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二是通过发展社会公用事业,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教育、医疗、公共设施等社会公共产品;三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经济手段调节分配,实现资源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四是通过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构建福利性社会。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政府对社会而言是必要的,政府应该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但政府不能取代社会,需要有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政府建设的最终方向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
二、科学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的过于庞杂、琐碎与具体,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也不利于政府效率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重新梳理、界定、升华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的“小而精、少而精”。
(一)合理性增减
政府职能增减的合理性,主要是指政府新增或减少职能必须有科学的依据,既要符合社会管理的要求,做到权能相符,又要体现政府职能科学化运行的一般规律,不能人为增减,或因利、因人、因权而增设、减少职能。就职能增设方面来讲,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公共事务的不断增加,政府介入与职能扩张就有其必要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巨大差异,必然要求政府承担新的职能,比如宏观调控职能、社会服务职能、经济监管职能、社会保障职能等。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政府职能的合理性增设也同样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样合乎改革的精神。
政府职能的合理撤消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有些职能的设立是暂时性的或应急性的;抑或是社会突发事件或某个历史时期催生的结果,但当该项职能完成历史使命后,随着其价值的丧失,就可能被撤消;二是某些职能的产生或由政府来执掌可能是当时的客观原因和社会环境决定的,而这些职能本该由政府相对方来执行,随着市场自主能力的完善,这种职能就应由政府“卸载”,交由另一社会主体来承载。比如一些行政审批职能、微观管理职能等。新职能的诞生与旧职能的消解,它必须体现规律性和科学性。因而,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新的制度环境形成之后,由政府代为掌管的职能就应该被剥离,归还给政府的相对方。
(二)合目的性整合
合目的性整合,主要是指政府职能从专业化到综合化的转变过程,也就是多项职能由原先的分散实行变为由一个部门统一实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能的目的性或目标价值非常明确。合目的性的整合,它针对的是过去政府职能划分过细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发现,许多社会、经济领域和行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越来越密切,管理职能划分过于专业化,造成了条块分割,给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了很大障碍,而新的形势又要求政府职能整合,要求管理职能从专业化向综合化发展;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各种先进管理工具、管理方法与技术的出现,以及管理人才素质的大幅度提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客观上扩大了管理领域,因而要求政府部门一些单一的职能整合优化后成为综合的多功能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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