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期限后作为。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事实,虽然从结果状态上看是一种“作为”,但因其过程超过了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仍可以宣判行政管理主体属不作为,对因此而造成管理相对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某市某单位一工作人员,对外商提交的申办有关项目迟迟不予批准答复,结果导致外商有关投资项目转移,并直接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投诉,对当地的投资环境产生极大不利影响,严重损害政府形象,这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典型例子,也是当前行政机关官僚主义的一个表现。
(二)按完成状态分
根据对一个违法或有损公共或个人利益案件处理的完成状态,对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做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部分不作为和全部不作为。
1、部分不作为。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对应当为的事项只是部分地依法履行责任,做出了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但对整个应为的事件没有最终完成,造成了行政不作为。如《行政许可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联合审批的制度,由一个部门接收申请后,负责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决定是否许可,如果第一个部门没有按规定移送,即使其本部门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从管理相对人角度来说,仍然是不作为的一个表现,仍应承担责任。某报[3]曾有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具体案情是:韦某是马山县某局执法大队长。2004年3月1日上午,该局召开局务会,布置对百龙滩矿区非法小煤窑专项整治工作,决定将百龙滩矿区所有的非法煤窑炸封取缔。2日,韦某带领执法大队队员到百龙滩镇后,镇政府领导提出矿区内共有3个非法小煤窑,建议全部炸封取缔,韦某则坚持只炸封取缔其中两个非法小煤窑,保留其中一潘姓的非法小煤窑。过后,执法大队对两个非法小煤窑实施了炸封取缔,对潘某的非法小煤窑未采取任何整治措施,任由其继续非法开采。2004年3月20日,潘某的非法小煤窑因发生冒顶事故,造成3名民工死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起诉,法院判决韦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这个案例,我们暂且不论韦某是否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情节,但该事件至少应算是行政主管机关在对公共利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分不作为的一个案例吧?
2、全部不作为。是指对整个事件自始至终均没有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义务,对“应为”之事采取漠视态度。按照《水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利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如果由于水利部门疏于管理,至使河段管理范围内的河滩地被侵占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得以建成完工后出售,因其占用河道,阻碍了洪水顺畅流通,影响防洪安全,危及城市群众生命财产,而水利部门却自始至终没有再采取任何的行政措施,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查、制止,水利部门就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按行政行为的分类划分
目前法学界将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栽量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等。根据这些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如下4种。
1、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对一些应为之事实,行政管理主体应当做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免除不作为之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并表现为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书面形式,如果行政管理机关对某一事项没有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没有做出“决定”,则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3/7/7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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