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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4(一)

【摘要】:

    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应科学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分析行政不作为的特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和公共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行政效率,有效遏制腐败;从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这些救济制度来看,存在的问题是救济和赔偿的范围过窄,应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法律法规,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完善监督立法。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救济、拖延履行、作为义务、信用的缺失、国家赔偿制度

    【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我国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行政相对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明显,行政不作为已成为我国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其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又远远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就产生了有违法行为而无力监督,有实际损害而无救济的现象。下面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和特点

    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方式;(注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注2)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作为状态;(注3)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部门在方式或内容上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其不为的状态。(注4)综合以上的观点,可以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作如下表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且客观上有作为的可能,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由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且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担的,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所以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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