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比较法的考察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但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行政法理论各异,因而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存在许多差异。现在多数国家已将公民受行政不作为侵害的权利保障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以保障公民享有最终的司法救济权。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观点,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法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研究,充分考察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性能。
(1)、英国
越权原则是英国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根据。在英国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行政不作为,列为越权形式的一种,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其救济手段主要有执行令、积极的禁令和宣告令。
执行令(又称训令),属于特权令救济手段之一。执行令是指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向行政机关发布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命令。其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其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当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遭到拒绝后,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令获得救济。
积极的禁令(阻止令),用于命令某人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命令,在行政不作为救济中通常只起着次要的作用。执行令与积极禁令二者都是法院发出的命令,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但二者适用不同领域,积极禁令是衡平法上的救济,执行令则是基于英国不成文法的救济方法。二者虽然都属法院自由裁量的救济,但对积极禁令,法院规定了苛刻的受理条件和起诉人资格,以限制私人权利通过公法途径得到救济;执行令由于基本目的是在于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维护法制秩序,因此法官为避免侵害法治的嫌疑而经常颁发执行令。
宣告令。英国的宣告令(又称确认判决),是指王座法庭通过判决宣告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的存在一种司法声明。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制止包括英王政府在内的一切公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确认其越权无效。
(2)、美国
在美国,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被称之为司法审查,是美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从而纠正不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特定行政决定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基本措施。不作为和拖延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如对许可证申请不予答复,对应制定的规章或确定的标准不予制定和确立等。这些不作为同样会给公民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联邦行政法程序法》规定,法院应当强制行政机关履行非法拒绝的行政行为或不当延误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情形时,法院可以命令行政机关为特定的行为。
(3)、日本
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是指因行政机关进行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地进行某种行为,导致国民的具体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时,国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理行政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排除违法状态,进行权利利益救济的诉讼程序。不作为违法确认之诉是指国民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的诉讼。根据日本《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5款规定,人民依法提出申请,经过相当期限而行政机关仍未做成任何处分时,得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之不作为违法。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判决,以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不作为的违法消极态度,积极、迅速地处理行政事务。
(4)、法国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诉讼制度。在法国,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法国的行政法学者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把行政诉讼案件划分为:一是完全管辖权之诉;二是撤销之诉;三是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四是处罚之诉。
在法国,行政不作为被归类到行政不作为的越权之诉中,其对象是拟制拒绝的行政不作为。在这类诉讼中,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作为违法,要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并予以撤销,而法院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不能作变更、重作或赔偿判决。尽管行政法院只能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但在很多判决中实际上隐含了要求行政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司法意见。而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一般会服从,按照法院的意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7/7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