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保险以及证券业务为主要金融活动的特殊行业,银行业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固有风险的依然存在,新的风险不断暴露,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大型跨国银行如巴林银行和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等相继倒闭,国际洗钱活动日益猖獗,这些重大金融事件使得各国政府近年来将银行监管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首先回顾了国际金融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阐述了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银行业监管制度问题,并针对各种监管制度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相应提出了有效改进和增强监管效力的系列方法,为国内金融业监管和商业银行国际化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金融 监管体制 国际比较
【正文】: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金融创新为特点的金融革命已给传统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挑战,一个全新的金融世界正在形成。但是,与金融创新、金融发展相伴而来的金融风险事件也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秩序和金融规则。拉美债务危机、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的消失、东南亚金融风波、俄罗斯金融风潮等等金融风险事件一再提醒我们: 无论国家强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如何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也自然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同课题。
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和促进资金融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疏于金融监管,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金融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时,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会使一个国家多年经济建设的成就毁于一旦,甚至会波及政治社会稳定,造成政府倒台和政权更迭。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强化金融监管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势在必行。
一、国际金融业监管体制的发展概况
现代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现代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直到今天还在不断革新和完善的过程中。
(一)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初创时期
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被认为是中央银行的始祖。成立之初,英格兰银行即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享有一般银行不能享有的特权,而英格兰介入银行监管是在19世纪中期。英格兰银行早期的监管功能主要在限制准入上,目的是让素质良好的金融机构进入经营。1928英格兰银行开始成为英国惟一的货币发行银行并拥有货币发行监督权。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扩大,英格兰银行开始承担起国内外负债的提存、货币的监管、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业务等调控货币政策的责任。于是,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初创期随着英格兰由一家普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转化和完善而结束。其实在这一时期,虽无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法规、措施出台,但当时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的《比尔条例》、日本的《日本银行条例》、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颁发、实施也标志着金融监管体制的初步形成,并为今后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形成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世界各国纷纷组成或设立中央银行,到1942年止,已有43家中央银行得以设立或改组。中央银行制度尤其是金融监管体系得以迅速发展和普遍实施,这是因为战后各国恶性通胀普遍发生,货币迅速贬值,经济萧条引起外汇行市下跌,各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中心的交易相继停市,货币制度极端混乱,商业银行大量倒闭,世界金融业首次大规模陷入危机。面对这种金融形势,各国政府当局和金融界人士深切感到必须加强中央银行的地位和对货币信用的管制以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于是各国纷纷设立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制度得以构建和完善。
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国际金融会议,研究中央银行如何摆脱各国政府在政治上的干预和业务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建立存款比例准备金制度等;德意志银行面对席卷全国的金融危机,于193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监管的紧急法令,对银行业务活动实行严格控制;比利时和瑞士1935年通过了银行立法,旨在加强银行监督管理;美国则进一步完善了联邦储备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商业银行的条例,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准入审批与控制;管制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商业银行倒闭;加强对商业银行资金结构的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准进行投资性业务等等。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强化和完善时期
二战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恢复和高速发展,金融业越来越繁荣,为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形势,各国政府加快了对中央银行制度和货币制度的改革,中央银行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单一的金融监管向综合型、多元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转化,也就是说监管制度进入强化和完善时期。
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加强对银行企业经营的监管,明确了监管内容,修订了金融监管的原则,并逐渐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和金融法规等;日本、英国为代表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逐步得到了完善;德国、瑞士、新加坡、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都在80年代后得到发展。
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许多国家的国际银行业务汇率由固定汇率制改为浮动汇率制,从而加大了各国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的汇率风险。同时各国金融机构为了提高竞争力和收益开展了广泛的金融创新,这些金融创新都脱离了金融管制,使金融风险有扩大的倾向。为适应这一形势,西方十国集团包括美英在内和瑞士的中央银行在巴塞尔开会,第一次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和管理问题,1975年达成一个契约即《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普遍的反响,标志着国际银行业的协调监督管理的正式开始,为国际银行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各国制定和完善国内金融业的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导原则。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管制,通过放松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法案,采取金融自由化政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衍生金融产品和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并且出现了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由于金融投机行为的大量出现,金融市场风险加剧,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和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这就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强化其监管。1975年、1983年《巴塞尔协议》两度得到修改、完善,《巴塞尔报告》于1988年颁布,随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又于1997年出台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这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入比较完善和成熟的时期。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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