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
1.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机构向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系统。
首先,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安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现在还处于垄断地位,它拥有全国70%的信贷资金,如果它不支持中小企业,那么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就很难解决;而且,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点多面广,也有条件和能力。为此,要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纠正资金过渡流向大企业的倾向,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给中小企业,同时也要改变对民营企业的信贷限制,不论属于哪种所有制,只要企业制度规范、经济效益好、有还贷能力,都应当给予贷款。
其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分支机构,就必须深入到乡镇自然村,以改善对中小企业和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明确规定一些银行(可以考虑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同时还要通过法规限定其职能,使之成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要发挥道义劝告作用,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公正对待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制止不正当竞争;要加紧整顿信用合作社和合作基金会,使之成为规范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再次,改进银行内部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在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体系加强了对发放贷款的监督控制,这是一大进步。但这一进步不能以牺牲中小企业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为代价。国有大型专业银行按成本-收益-比较的原则,不大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而更偏爱大型企业和项目。照理,从节约经营成本的“经济性”出发,应由地方性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是,要建立一大批中小银行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法律法规配套和加强金融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在短期内是难以完成的。因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利用现有银行体系的基础上,把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下放到县一级基层行,上级行只需控制此类信贷的总额和合理的损失额,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难度。例如本人了解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原来的资产业务强项是固定资产项目等长期性贷款,但是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趋势也相当重视,面对现在蓬勃发展的中小型企业融资需求,准确切入市场,设计了“自贷通”、“成长之路”等面向中小型企业的信贷品种,由于审批程序相对简单,融资时间较短而受到了中小型企业的欢迎。同时建设银行也培植了一批质地优良的客户源,资产业务也得到了良性发展。
最后,尝试中小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将主办银行制度试点的成功经验引入中小企业,可选择部分由潜力、成长向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试点。银行不但要保证其生产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还有义务帮助中小企业不断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其信用程度。
2. 改善金融服务,疏通中小企业信贷梗阻
第一、应该进一步放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甚至可以考虑适当放开一些贷款利率。因为银行对大企业贷款是批发业务,而对中小企业贷款则是零售业务,无论是从信贷成本还是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都不应该适用同一利率。在对国有大企业贷款利率关注的同时,适当放开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造成一种类似“双轨价格”的环境,或许可能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必由途径。
第二、实行比例控制,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20%,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合作银行应保证80%的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社员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信用社贷款的60%。对于中小企业业务比重较大的银行,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使其增强抵抗风险能力和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可考虑把一部分低成本的存款存入这些银行(如各种基金的托管、财政存款、邮政储蓄等);也可考虑通过注资、扩股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增强这些银行的实力,以利于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对全部的中小企业进行分类排队,按照“有限支持企业”、“有条件支援企业”、“其他企业”的循序,提供信贷支持。同时根据产业政策,有限向从事生产型、高科技型、外向型的中小企业和从事旅游业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对于那些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安置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也可优先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实行利率补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信贷的积极性。主要办法是:对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与市场通行利率之间形成的差额由国家补贴,从而使小企业的贷款利率降至较低的水平。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5/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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