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按照监管主体不同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集权型、单线多头分工型、双线多头分工型三类,分别以英国、日本、美国为代表阐述了其具体内容,比较了三种类型监管体制的利弊,通过介绍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经验、借鉴比较
【正文】: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爆发频繁,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在我国,金融问题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大课题。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那么,我国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本文拟对当今世界三种主流监管体制进行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供借鉴。
一、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内容
1、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照搬“苏联模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大一统”的全能银行。1984年以前,银行体系属于计划经济产物,与该体制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是对信贷和资金计划执行合规性监督管理。1984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属于金融监管机关,承担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统一监管职能。1992年12月,国务院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发展,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证券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1998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成立,将对银行业的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从此,我国形成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体制。
2、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分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下设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监事会工作部、国际部、监察部等部门。中国银监会实行垂直领导,总部设在北京,省级设立监管局,在地市一级设立监管分局,在县一级设立监管组。中国银监会主要有以下职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4)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9)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在北京,内设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机构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局、法律部、政策研究室、国际合作部等16个职能部门,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如下:(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5)统一监管证券业。(6)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1/7/7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