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牵头监管模式,加强金融机构间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现象越来越多。从金融市场运行角度看,我国监管机构应强调适度分工基础上的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而非因职责分工形成对金融子市场的割裂。目前,三家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三个金融子市场。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子市场之间的互相作用、互相依赖程度显然会不断提高,这就需要各监管机构的相互配合。
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有必要由一个监管机构牵头,在这三家监管机构分工监管的前提下,注重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以及不同子市场之间的协调。通过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沟通,以减少服务及监管的真空地带。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综合大型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该数据库可由牵头监管机构负责维护和向有需要信息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降低监管成本。另外,从银行监管的角度看,不应片面理解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离,而要合理把握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监管职能及其协调关系。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在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间,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行业公会或协会互律性组织建设,这是构建与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新型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执行金融监管,主要是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金融法制环境。行业自律机制可以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秩序和氛围。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防止恶性竞争,确保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对于金融业日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可以由金融业行业公会按市场规则解决。在当前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环境下,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在“趋利”和“避险”的两难选择中,不少金融机构往往倾向于“趋利”,容易留下金融隐患。充分发挥金融业行业公会的金融监管作用,有利于锻炼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有利于整个金融业走上良性竞争的道路。建议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的互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国行业公会,制定行业公约,规范、协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强金融行业的互律约束。
(三)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方法的统一。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6/7/7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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