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化上市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尽管有关法规中已明确要求,上市银行变更会计政策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应予以说明,但几乎所有上市银行对大额计提(转回)、不提(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均未作详细披露。建议监管部门对披露信息不足的银行,责令其对年报中给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予以充分详细地说明,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
6、为防止银行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操纵利润,打消银行存储“甜饼罐”的动机,可以考虑借用美国FASB的 “棘轮政策”,也就是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恢复。因为减值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就应当以其扣减减值损失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新的成本计价基础,这一成本应当与其他没有减值的资产一样,不确认其增值。况且,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容易引起报告盈余上的“反复无常”,为管理当局调控利润打开方便之门。
五、资产减值会计选用不同会计政策对金融业绩指标的影响
2003年,国务院确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银行,年底中央汇金公司分别向两行注资225亿美元,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审慎的会计系统,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借鉴了金融业务的国际会计标准,充分体现了会计要素的质量特性。新制度遵循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借鉴了金融业务会计处理的最新国际惯例,对于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各项财产,规定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价值真实,符合资产的定义。
㈠.按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银行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新制度继续贯彻与税收制度适度分离的原则,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体系。会计制度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从而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和规范经济秩序等目标;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培植税源、调控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会计制度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但由于规范的目的不同,按会计标准计算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和按税收制度计算的计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新制度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与核销,由银行业根据贷款资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与税收制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于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收制度进行纳税调整。
银行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成本,减少资产账面价值(指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等于该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减少当期会计利润。资产减值准备的回拨减少当期成本,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同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银行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增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此新制度第九十八条专门就所得税费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允许银行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㈡.选用不同会计政策对会计数据的影响举例
例1:甲银行2003年实现账面利润25亿元,年末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10亿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除贷款损失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的基本含义: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甲银行2003年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亿元(账面利润25亿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0亿元),所得税费用为11.55亿元。
借:所得税11.55亿元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11.55亿元
通过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该银行损益报表中反映所得税费用11.55亿元,税后利润13.45亿元(25-11.55),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交税金(负债)为11.55亿元。
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含义: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此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核算,其结果相同;但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或开征新税时,采用债务法核算的需要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并影响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法无需作此调整。鉴于目前银行业的所得税税率基本稳定,在此采用递延法核算确定上述事项的影响。
两种方法影响比较图
项 目 应付税款法(亿元) 纳税影响会计法(亿元) 差异金额(亿元)
所得税费用 11.55 8.25 3.3
税后利润 13.45 16.75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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