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已经由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长期投资扩大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共八项资产,可见财政部对我国企业资产质量计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综观我国各类银行业,对资产减值问题重视不够,导致银行业资产不实、虚盈实亏的现象较普遍。本文拟对银行业资产减值会计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目的是为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关键词】:
资产减值会计 探讨 会计政策影响
【前言】:
财政部2001年新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有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等八大项。从计提范围的不断扩大我们不难看出,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已引起各方普遍关注。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各类银行业对资产减值问题还重视不够,导致银行业资产不实、虚盈实亏的现象较普遍。为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我国制定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本着谨慎性原则,银行业应对资产减值加以确认,并作为一项损失予以反映。本文就此对银行业资产减值会计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正文】:
一、资产减值的理论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作为过去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并且可以预期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资源”。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以上定义,当企业某项资产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影响,不能再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时,则不能再作为资产项目继续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例如预计不能收回的贷款、无法收回投资成本的投资等,而应当在其失去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能力的时候,确认为一项损失。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对资产减值是这样描述的: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银行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
二、我国银行业资产减值会计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银行业1988年以前未对资产实行减值会计计量,1988年起仅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对信贷资产计提不超过0.2%呆账准备金。从1993年起,银行业信贷资产呆账准备金统一按年初贷款余额的0.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个千分点,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改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往银行业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逐步暴露出来,银行业贷款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财政部1998年《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方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银行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但是即便这样,我国银行业所提贷款呆账准备金仍远未达到防范信贷风险所需的覆盖程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我国银行业除信贷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款项、抵债资产等,也一直按照历史成本入账,未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应有的资产减值准备,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已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高估资产价值,虚增利润,企业会计信息无法正确、真实的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现象,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实际上严重削弱了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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