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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行业为例,从保险公司内部关系来看,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公司对地市级公司实行转授权管理,因此,从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的层层受托责任关系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并将营业费用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分支公司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致使某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来“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由此诱发会计信息失真。
3、会计造假的高收益与低成本是其日益加剧的经济动因。利益驱使是会计造假的最强大动力。造假者之所以选择造假,重要的是造假可以给他们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几乎不消耗物质成本,这样造假就成了最好的投资途径。其实,市场经济的原始意义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并且突出体现在“资本”上:“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非常胆壮起来。……有50%(的利润)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资本论》第一卷第839页)。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账,编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来蒙蔽监管者,严重损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甚至部分领导为完成任务,不顾后果,要求或暗示会计人员做假帐,甚至把做假帐水平作为衡量会计人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
4、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使会计舞弊有机可乘。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保证会计信息准确的基础。然而一些单位没有有效的内控制度,致使会计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因相互脱节而发生错误,或因两个不相容职位缺乏相互制约而发生舞弊。还有一些单位,虽然内控制度一应俱全,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使得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这些现象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存在局限性,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会计工作是为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受经营管理者的意志所左右,而不完全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同时,企业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也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如政府的审计监督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事后监督的局限性,不可能查出企业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仍以保险行业为例,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只注重机构的批设和审核,忽视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主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还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近年虽得到不断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因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以及部分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较低,使一些经过审计确认的会计信息仍然缺乏可靠性。
5、执法力度不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会计法》已经实施十多年了,但我们很少听到因违背《会计法》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例。有关部门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处罚不力,客观上形成了对会计造假行为的纵容,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日益泛滥。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打击企业的会计造假,而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却少之又少,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微乎其微。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章不循,避重就轻等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违纪人员的气焰,使会计信息的造假者有恃无恐。
6、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滞后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会对人的意识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对党政领导、企业领导的管理仍然集中在党委、政府部门,一些领导的“官本位”思想严重,他们所注重的往往不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是怎样当官,怎样由小官当成大官。在社会上流行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风气影响下,也势必导致某些领导为了个人的私欲,去干预会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四、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单位自身的生存之道。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从社会各个方面的改革入手,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1、加强立法建设,维护法规的权威
要维护《会计法》的权威,加强《会计法》等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时俱进,建立和完善会计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会计法》,同时加强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那些严重违反《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不真实的当事人、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提高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规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单位领导人端正指导思想,明确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
国家除应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外,还要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对其管理方法、管理人员的责任与权力以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惩处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为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
要规范会计准则的制订,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内容需要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一些实际中遇到的新问题,如对一些重要表外信息、无形资产及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以前报表中没有或不突出这些信息也无关大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信息对决策者越来越重要,准则中必须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当然也不能要求一步到位。我认为,目前可以先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以后再根据实际应用的反馈信息作进一步的修订。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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