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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思考2014(四)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传统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了信用卡、一般性代收代付业务,外汇买卖、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但大部分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操作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品种。而咨询、各类委托贷款及投标承诺、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都未能得到很好发展,有的甚至是空白。总体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劳务型、低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多,高知识含量、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网点优势,很少能利用银行信誉、信息、技术、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中间业务服务。范围狭窄,创新能力差,产品单一,缺乏吸引力和竞争力,致使我国中间业务不能与资产、负债业务共同构成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三)业务规模小,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低

    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看,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工商银行为12%,农业银行次之为7.99%,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均未达到5%。而据有关资料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以上。与国外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情况相比差距明显,说明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市场开发与调研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运作不规范,缺乏完整系统的科学管理

    目前,大多数中资商业银行没有专门机构对中间业务的开发、运作进行系统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协调与配合。在运作中,大部分商业银行仅限于下达中间业务完成计划,而对如何加强中间业务发展的组织、提高发展水平,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投入不足,使基层行中间业务市场开拓中被动性强、难度大。

    (五)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手段落后,专业人才及科技支撑力度不够

    中间业务是银行的高技术产业,集人才、技术、机构、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作为知识密集型业务,中间业务涉及到有关银行、保险、税务、证券投资、国际金融、企业财务、法律、宏观经济政策、信息技术等多个知识领域,从事中间业务开发与经营的人员,在具备这些知识的同时,要求有敏锐的分析和决策能力以及较强的公关能力和较广的社会关系。而目前商业银行正缺乏这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些知识含量高的中间业务如财务顾问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企业信用咨询业务难以得到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以电子技术、信息通讯为中心内容的金融信息化已成为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近年来,尽管商业银行对信息管理系统与配套设备投入大量资金,但总体来看,仍处于电子信息化的初级阶段。系统覆盖面有限,比如POS、ATM机在基层网点数量不足,还时常由于故障中断使用,客户服务系统滞后,网上银行、企业银行、家庭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的开展受较大限制。

    (六)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强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体制改革,冲出了旧体制的束缚,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但在思想观念上,特别是在创新意识上还不到位。存在重视存、贷款业务,轻视中间业务的思想,把中间业务视为“副业”,无足轻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集中在汇兑结算、投资咨询、代理发行、兑付证券及信用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而在利用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尤其缺乏与金融现代化相适应的中间业务。与外资银行相比,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不强。

    (七)传统经营监管体制的问题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在中间业务收费上更是混乱。

    (八)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仍存法律空白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监管,能保证金融业的整体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开拓的空间,尤其限制了中间业务在代理股票发行与买卖、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保险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业务领域的发展。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缺少必要的硬性规定,造成了各商业银行经营时缺少法律依据,有可能产生较多法律风险。

    四、发展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对策

    在当今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业务的优势正在日益削弱,市场空间已经变得越来越小,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多样化、综合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尽快调整经营思路、经营战略、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式,把开拓中间业务提升到事关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与振兴的高度,积极着手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框架体系。

    (一)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认识,切实转变观念

    正确处理中间业务与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改变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看法和做法。积极开拓营销成本低、收益高的代理保险、代理基金业务,提高银证通交易量。对员工开展思想教育,在坚持“赢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原则基础上,提高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视程度,即确立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战略思想,抓住机遇,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顺应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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