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通过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比
较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长期目标来看,应建立一个具有多种
退出渠道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完善政策、法规等配套机制,并且要建立良好的外部环
境机制。
(一)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就风险投资退出而言,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不仅体现在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三个市场的建立,更是体现在各自功能定位的层次性和三个市场之间的“升降机制”的安排。一般来说,产权交易市场定位于处于成长期的风险企业,主要解决成长期风险企业的资产评价、风险分散与融资问题,满足参与风险企业早期投资的风险投资人的退资需求;中小企业板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处于扩张期的风险企业,主要解决扩张期风险企业的前期(初创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的退出和后续融资问题;而主板市场则一般服务于成熟期的风险企业,主要解决处于成熟期的风险企业的风险资本退出和后续融资问题。并且,随着市场层次的逐步提高,对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也越来越严。
因此,可以在这三个层次的市场之间设计一种“升降机制”来促进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即在产权交易市场经过一段时间“培育”的风险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可以申请在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而在其逐步成熟并达到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后,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相反,已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风险企业,如果其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的要求,可以退入中小企业板市场甚至产权交易市场。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上市公司“能升能降”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对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由此,三个板块的市场,功能定位具有明显的递进性,并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功能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图4-1)。
1.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块,尽快推出我国的创业板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板仍然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与真正的创业板还有很大差距。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完善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逐步加强,都为创业板的推出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为发挥中小企业板块培育、规范、引导和示范作用,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今后中小企业板块应该继续扩大市场规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逐步完善保荐人制度,建立明确的淘汰退市制度,建立健全的投资人权益保护机制。
2.建立完善场外交易市场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条件。公开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分离使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成为可能,也因此使得公开发行非上市风险企业和非公开发行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问题浮出水面。为满足这些类型风险企业的转让需求,必须探索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以证券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为依托,推出我国的“三板市场”。②整合规范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③在场外交易市场体系内,区别两种风险企业转让制度
3.促进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鼓励风险企业到海外上市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国际投资人提供了广阔的投资领域。运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是中国政府在加入WTO之后的一项重要对外开放政策。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为中国国内企业提供了许多机会。我们要抓住时机,顺应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做好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工作。在利用境外资本来支持风险投资退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营造鼓励风险投资企业规范上市的环境。
首先,处理好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由于会计准则不同,如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让海外投资人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最为重要。还有,企业于上市过程中,应协调好中外企业文化之间的差异,使海外投资人了解中国企业的价值取向。
(二)修改现行法律中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有关条款
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方面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修改现行法律中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有关条款。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虽然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但仍有许多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条款,诸如,《破产法》、《公司收购兼并法》等。因此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在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专门的《企业购并法》。另外,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我国10多年来的企业破产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尽快制定出台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制定我国有关部门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当前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条例》,以此来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并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筹资、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经试行并积累经验后,再着手制定成熟的《风险投资法》、《投资基金法》。这使我国的风险投资有规可循,有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规范性,便于购买者进行决策。
(三)加大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
良好的税收优惠机制将有利于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势在必行。以下从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现行所得税法、以及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国外发达工业化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均通过税法和风险投资法为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投资与税收的规定,加上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从而使各种法律法规相互协调、配合,发挥税收的应有效应。①制定《风险投资法》,从而以立法形式将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然后根据《风险投资法》,制定《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使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②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为风险投资发展筹集专项资余。③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措施,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从而为风险投资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秩序。
第二,规范现行所得税法。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的效果,发达国家比较讲究税收优惠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税率和税基之间,侧重点在税基方面,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以税额式减免为辅的优惠方式。具体说来,企业风险投资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应包括: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②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③给予税收抵免。④给予风险投资人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完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强化风险投资税收的实施力度。风险投资税收是税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表现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税收行为本身的强制功能,即使以优惠形式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具体完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措施包括:①实行风险投资项目立项登一记制度。②建立风险投资税收执法保障机制。③实行风险投资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④实行电子申报和计算机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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