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法制环镜。加强立法,建立稳定成熟的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使得退税制度更加完善、有效、健康的运行。
①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法律级次。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授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较成熟的规范进行授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提高法律级次,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力,避免地方政府滥用权利。
②要切实执行国家的退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又要切实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出口企业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和落实各种国际贸易法律、法规。要加强政府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加大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3)营造人才环境。政府要积极招募高素质的税务工作者,抓紧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税务工作队伍,由内行、精干、有奉献精神的人才从事退税工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政府可通过其它手段配合企业丰富和调配社会上优秀的国际贸易人才和财务工作者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进入出口企业。在招募人才的同时,也要注重培训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使他们更加胜任税务工作和国际贸易事务。
2.规范政府监管措施
我国国际贸易出口退税工作中一直存在出口骗税,或政府欠税的问题。出口收税阶段与退税阶段的管理脱节。
(l)对内规范政府运作
(2)对外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贸易过程的监管
同时,各部门协同加大稽查力度,制定完备成熟的法律法规,以惩戒骗税行为。如发现企业骗税行为,以追溯以往的原则对其退税进行严格检查,大力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增加违规犯罪成本,从而约束企业的纳税行为。
(三)退税政策与产业政策
1.完善退税政策
实行“先退税,后分成”模式解决出口退税额分担问题。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应在保持全国基本统一的前提下,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政策,合理确定各级政府间出口退税负担水平:
(1)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继续按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比例执行,并视分税制财政体制变化趋势,适时进行调整;
(2)对中等经济发达水平地区,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的比例应有所提高,可以考虑提高到800k;
(3)对经济落后地区,不再划分基数,其出口退税额应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或者按现行出口退税比例执行,但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份额,由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渠道解决;
(4)对处于中等经济发达水平的省级行政区内的各市、县(区),应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中观调控作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全部份额,实行中央与省两级财政共担机制。此外,为缓解口岸地区的财政压力,除应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外,还应适当提高出口退税基数,或者提高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超基数的负担比例。
2.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制度,硬性规定每年必须结清,不能拖欠。要在逐步增加退税指标的基础上,弱化出口退税指标管理,逐步以科学的退税预测计划体系取代退税硬指标,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据实办理退税。在目前出口退税指标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对重点企业采取戴帽下达计划的方法。使重点企业的出口退税得到充分保证,稳固其已经开拓的国外市场。其次,完善出口退税的审核管理办法,加大对出口骗税的打击力度。毋庸讳言,当前出口骗税的现象仍较严重,出口退税的数字仍有一定水分。对此,应通过完善出口退税的审核管理办法,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如完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范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电子化程度等,挤掉出口退税的“水分”,为据实足额退税创造条件。
其次,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实属必要。我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标准的增值税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使其很难达到彻底的出口退税原则,因此应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
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再次,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做到依法退税。要建立严格的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征税机关、退税机关的责任,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处罚依据;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约束机制和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完善现有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计算机网络,切实做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增强打击和防止出口骗税的能力。
引文注释:
(注7)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三版(微观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第2004年,第369页。
(注11)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金融界,200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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